■李永然
一、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可對證人詰問
民眾因涉案而成為刑事被告,如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刑事被告在刑事庭的審理中,可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包括傳喚證人。
刑事被告的選任辯護人與被告討論時,常會提到傳喚證人,並會提到「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而刑事被告不了解何謂「交互詰問」,而在審理程序中又如何進行?按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84號、第582號及第592號解釋,認為「詰問權」是刑事被告不可剝奪的《憲法》上基本權(註1)。其實「詰問權」不同於「對質權」;詰問權是指在法官或對造當事人問證人完畢後,被告得詰問證人的權利,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至於「對質權」則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義(註2)。
二、交互詰問的目的及主體
對於交互詰問因其屬於「人證」的調查證據方法,其目的則在於檢驗證人的證言。運用交互詰問的主體則為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前述的當事人為檢察官、刑事被告,而代理人為自訴代理人及許用被告代理案件的被告代理人,但不包括「告訴代理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三、交互詰問的順序
刑事被告對於交互詰問,除了解其目的及主體外,應再了解其順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現將之分述如下:
1.主詰問(direct-examination):由聲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首先訊問該證人,俾其對「主詰問人」提供出有利的證言。其範圍限於與該案件有關的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具有「關連性」事項;另外,主詰問也可以就「憑信性」的事項為詰問。
2.反詰問(cross-examination):由聲請傳喚證人的另一方,於「主詰問」完畢後所進行的詰問程序;應以「主詰問」所呈現的事實及影響證人之「憑信性」的事項為範圍。
3.覆主詰問(redirect-examination):指由詰問人就反詰問者所提出的疑點為反駁,或為澄清或作進一步的解釋。
4.覆反詰問(recross-examination):指反詰問人就詰問人於覆主詰時所呈現的事項,提出反駁或澄清(註3)。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交互詰問」為我國在刑事訴訟程序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所採用,也是肯定「對質詰問權」為刑事被告基本人權(註4);所以,刑事被告應加以充分運用,於開庭前務必與選任辯護人充分溝通討論,俾求能於程序中嫺熟運用,進而保障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林國賢、李春福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冊),頁532,2006年1月增修
版,李春福出版。
註2.王兆鵬著:刑事訴訟講義,頁601~302,2005年9月初版第1刷,自刊本。
註3.林國賢、李春福合著:前揭書,頁537~545。
註4.王兆鵬著:前揭書,頁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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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103年12月第1148期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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