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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出好遺囑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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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首先筆者認既然要預立遺囑,就應寫出一份好遺囑,筆者認為要有下述必要條件:

一、符合法定方式

由於「遺囑」是「要式行為」,遺囑如欠缺法定方式,即構成「無效」。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等五種方式(《民法》第1190條~第1197條)。就以「自書遺囑」為例,其要件為:1.遺囑人必須自書遺囑全文;2.遺囑人必須記明年、月、日;3.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二、選擇合適的遺囑方式

各種不同方式的遺囑,各有其優缺點;例如:自書遺囑具有可嚴守秘密,且費用節省,作成簡便(不需見證人),但有其缺點,即易生爭議(如:爭議遺囑之真偽或隱匿遺囑……)。至於「公證遺囑」在方式的遵守、內容的真實及「證據力」的強大,遠勝於「自書遺囑」(註1)。所以,立遺囑人應按自已的情形,選擇合適的方式預立遺囑。

三、注意遺囑的內容

遺囑為「法律行為」,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遺囑內容可分為五大類:

1.關於繼承的事項:如繼承分額、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的禁止……等。

2.關於遺產的處分:遺贈、遺囑信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

3.關於身分的事項:對私生子的認領、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

4.關於遺囑執行的事項:如指定或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內容……等。

5.其他事項:如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喪禮儀式、埋葬的方法、地點……等(註2)。

四、不得侵害「特留分」

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即「直系四親等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也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立遺囑人立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1:王國治著:遺囑,頁7420065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2:第一東京辯護士會司法研究委員會編:遺言執行法律實務,頁1012,平成24254版發行,株式會社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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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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