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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結婚二十三年,大部分時候,家中所有開支都由我獨力承擔,他只把家當作旅館。好幾次我都衝動地想結束這場婚姻,但是因為我家在台南也算名門望族,為了不讓父母失望、難過及心懷給小孩一個溫暖的家的願望,所以勉強維持著這段行將破碎的婚姻。

五年前的夏天,他突然離家不知去向。上個月我從友人那兒輾轉得知他在高雄,並與一位風塵女子過從甚密。現在的我已無後顧之憂,因父親去世並已取得母親的諒解,而兩個孩子都已長大,我想離婚重新出發,請問該如何辦理?

李永然

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即可作為離婚之原因。依案例所述,夫棄家出走,置妻之生活於不顧,而有拒絕同居之主觀要件,自構成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之違反,因此妻可以「惡意遺棄」為理由,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之請求。

次按離婚之請求,必須起訴向法院為之,故離婚請求權之行使,實即提起離婚之訴。亦即,離婚之訴乃由夫妻之一方,本於《民法》第1052條所列各款法定離婚原因,以他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經宣告離婚之判決確定,始生離婚效力。於此併予敘明者,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當事人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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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固然不易,自應細心呵護;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誠屬難事。

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71&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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