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為個人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呂錦峰.謝持恆
自然人對他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限制範圍,但若自然人單純基於為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此種私生活目的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因此,為避免限制個人日常生活中合理的利用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將「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兩種情形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但僅係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而已,並不代表絕對合法,如果有侵害其他權利,例如肖像權的情形時,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如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