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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對生前預立遺囑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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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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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槍下留人〉、〈第四審?大法官將可推翻定讞判決〉等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決議將設「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非常上訴等程序外再增添新的救濟管道,讓大法官會議形同「第四審」。司改國是會議藉由增加救濟制度,確保司法裁判品質並強化人民的權利保障,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我國的訴訟制度中,原已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針對確定判決提起救濟,司改國是會議捨棄既有的非常救濟規定,卻將大法官改造為「第四審」,無異於治絲益棼,並無助於我國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依據我國《憲法》第78、79條以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等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即使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況,也僅限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非得就確定判決的個案內容進行審查。因此,現行大法官僅有對於《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解釋權限,並無個案審查權限。司改國是會議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已有違憲之批評聲音。況且,實務上自聲請釋憲至大法官做出解釋,往往需耗費數年時間,僅由15人組成的大法官會議,面對既有的釋憲案已須耗費如此長的時間,若再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加諸於大法官,難保將來不會癱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功能。

現今一般民眾對於司法制度欠缺信賴,究其原因乃在於法院的裁判品質不佳,諸如事實認定有所違誤,或判決所持理由與人民的生活經驗相去甚遠,導致民眾難以認同法院判決結果。儘管現行訴訟制度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透過再審與非常上訴等程序推翻錯誤的確定判決。然而,礙於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嚴格要件,筆者擔任執業律師至今30餘年間,成功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救濟的確定判決並不多。最高法院的不當見解,讓再審或非常上訴規定淪為訴訟法中的裝飾品,在實務上未能完全發揮應有的法律救濟功能。

因此,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應該是重新確立再審與非常上訴的要件,將既有的非常救濟程序導回正軌,發揮應有的功能。讓大法官會議增加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功能,不僅有違《憲法》規定,也影響大法官既有的釋憲功能,更無助於非常救濟程序的健全發展。期盼司改會議能多多傾聽基層律師的意見,從真正的癥結點著手改革,而非捨本逐末,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得以推翻確定判決的「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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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父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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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這世道到底怎麼了?一會兒是啃老男拿香爐砸死母親,一會兒又是只因穿著被念便開賓士車撞死父親,這些子女殺害父母的新聞頻傳,令人不勝唏噓!看得小編心慌慌,小編趕緊求救心靈導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問問他對這些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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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如何運用律師發函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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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任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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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時,要如何向交通警察機關申請閱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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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洪偉修律師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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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獄政改革!假釋透明化 強化被害人與社區參與」、「透明化 假釋審核 被害人可列席」等報導,法務部提出四大「獄政革新」措施,其中之一為「假釋透明化:被害人與社區參與,假釋決定有司法救濟」。中華人權協會長期關注與致力推動的「監所人權」議題,終於受到法務部的正視,本次法務部提出「獄政革新」的想法值得肯定。不過,「假釋制度」除了法務部提出的「透明化」之外,本人認為更應加強「公正化」與受刑人的「可預期化」兩個面向,才能真正達到改革假釋制度的目的。

 在監所當中,影響受刑人最鉅者莫過於「假釋」的申請與核准,同時也是監所管理與教化受刑人的主要環節之一,其重要性可見一斑。然而,過去假釋制度受到社會多方批評,究其原因在於假釋審查有許多由審查委員「主觀」認定的條件,使得假釋准駁充滿各種變數;甚至審查標準會因各監所首長的差異而有不同,因此毫無客觀標準可循。造成假釋制度不僅有失「公平性」,也完全欠缺「可預測性」,令受刑人難以預期,這也是我國假釋制度真正的問題核心所在。

 在「假釋透明化」中,雖然法務部提出以審核受刑人「犯罪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的方式,評估是否准予假釋。但「犯後表現」部分還包括被害人和社區鄰里意見,仍有主觀因素的不確定性。且若假釋仍以「悛悔實據」作為「主觀」要件,由非矯正專家擔任委員,在極短的會議中審查完全不熟悉的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即使審查程序公開透明,也難認這樣的審查方式可以滿足「公正性」與「可預測性」的要求。雖然法務部意識到假釋制度的問題,但本次的「獄政革新」措施並未切中問題核心,甚為可惜。

 為了讓假釋制度達到「公正性」與「可預測性」,同時改善過去假釋實務上的諸多弊病,確實提升受刑人的人權保障,建議法務部從下列六點作為假釋改革的思考方向:1. 對於「悛悔實據」訂定客觀標準,確立假釋的法律的公正性與可預期性。2. 應給予假釋委員充裕的時間審查假釋,並且讓受刑人有言詞辯論的機會,達到實質審查的目的。3.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規定,對於第一級受刑人符合假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不必再經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4. 再報請假釋的間隔時間過長,應予縮短。5. 統一規定假釋審查與執行時間,避免不同監所受刑人出獄時間有所差異,達到實質的公平性。6. 規範假釋救濟的時效限制,避免救濟程序淪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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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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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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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積蓄被騙光,40年心血全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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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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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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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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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非公審會堂,要謹慎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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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性侵小模案外案,主嫌誣陷梁姓女友涉案,導致梁姓女友遭羈押,網路酸民及鄉友罵爆,拼命在梁姓女友臉書留言謾罵,留言竟高達近四萬筆!日前梁姓女友因不在場證明被撤銷羈押,於是稍早留言謾罵的酸民及鄉民立馬上網刪留言,深怕遭梁姓女友告刑事誹謗罪。小編當然也要立馬請教對妨害言論及網路言論有研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梁姓女友真的能告這些酸民及鄉民《刑法》的誹謗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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