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DI126-026 

據2015年3月1日TVBS記者蔣志偉報導:「台北市最近出現骨牌連鎖效應倒店潮!關鍵就在於去年剛開通捷運松山線,原本讓許多店家心理預期會帶來龐大客源,從伊通街到附近四平商圈,房東預期將帶來人潮,突然將店面租金調漲約一成五左右,許多店家大嘆虧損打不平管銷成本,有人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再找個租金便宜地點另起爐灶。」

雖然小編不是店老闆,只是小小上班族,不過,永然文化粉絲們看到關鍵字──租賃契約了嗎?這可是大部分人會碰到的,打從租房子、保管箱、汽車都是租賃契約的範圍哦!

■李永然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I68-067  

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案例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064003  

據2015年3月5日工商時報記者許庭瑜報導:「臺灣期貨交易所為擴大期貨市場動能,今年1月起推出多項獎勵活動,第一季總獎金5,000萬元,標的包含期交所所有上市期貨及選擇權商品;獎勵對象為期貨經紀商、期貨交易輔助人(IB)、期貨自營商及國內外法人機構。」

看到這則新聞時,小編其實有點頭昏眼花,實在沒看懂多少,好不容易終於看到一知半解的字眼──選擇權商品,咱們一起來了解啥是選擇權!

■林進富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A064032  

一月間,知名精神科醫師李光輝曾和和久大資訊前董事長曾明煌合作免疫細胞抗腫瘤研究,投資案達1億4200萬,李光輝先交付3200萬元且「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作為擔保,後李光輝質疑對方劃掉「禁止背書轉讓」且自填日期兩度試圖兌現,提告後,士林地院判曾明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你了解什麼是禁止背書轉讓嗎?禁止背書轉讓又應填寫在哪呢?

■羅美棋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nv085-005    

 

再版多時的《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一書,終於出版囉!訂契約是件令人頭大的事,總是生怕一不小心,用錯法條、寫錯權利義務,變成全盤皆輸。偏偏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都脫離不了法律的規範;從法律觀點來看,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做的大部分行為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例如我們在超市購買日用品、搭公車上班、送朋友生日禮物等行為,在在都有法律關係存於其中。而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中,尤其是各種經濟活動,均需透過「契約」的形式才能順利完成,因此,「契約」的運用可說是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的一件事。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I68-063  

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案例

  小陳於民國1029月向A公司(從事中古車買賣業)購買於民國1006月間出廠的國產中古自小客車一輛,不料該車自交車一個月後,停放於自家(自有)店面後方停車場時,竟意外起火燃燒,導致該車全毀,火勢並波及店面室內,造成小王的配偶小林嗆傷住院。試問: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WD037004  

徐源德

一、使用手冊

所謂「使用」,就是針對使用者,如警衛、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等;所以,「使用手冊」就是指給一般非具專業背景之大眾所閱讀的文件,如空調使用手冊、監控設備使用手冊、R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使用手冊等。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I68-095  

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案例

  A因工作需要,欲購買中古小客車使用,於電視廣告上看見B公司(以經營二手車買賣為業)標榜其所出售的中古車均經原廠認證,而且還有售後一年或兩萬公里之免費保固,A因此於民國10271日向B公司付款購買T牌中古自小客車一輛,B公司三日後即交車。未料,交車一週後,A因工作需要擬搭機出國,於駕駛該車前往機場途中,竟因變速箱發生異常而在高速公路上拋錨,A因而無法準時搭機,另增加旅費支出新台幣二萬元。試問: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vi0115-017  

啊~~高雄監獄事件隨著死囚自殺告一段落,但案外案卻未消停。在壹週刊和法醫高大成提出質疑後,典獄長陳世志認為前者質疑不當,已經找律師,打算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公開道歉,否則就要提告!整件事看得咱們霧煞煞,但是小編的重點卻是──咦!存證信函又露臉囉!你知道存證信函有何效力嗎?

■劉孟錦

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外,大多未強行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須用書面,如以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則存證信函的副本即可當做曾為此意思表示的有力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存證信函之法律性質,雖屬私文書,但因為存證信函的副本,郵局已在上面蓋有郵戳、日期及編號,又有對方收信的回執證明,得以之作為訴訟上強而有力的證據。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時口頭上的「千金一諾」,還不如一紙存證信函來得有效,所以應善加利用存證信函的證據力。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WD040015  

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的契約曝光後,外界質疑連連。認為過去的台北市政府所簽訂的內容,形同「馬關條約」,價值較高的集合住宅由日勝生公司分得,而被形容是「租不出去」的商場則由市政府取得。關於這些質疑,小市民無法評論,但至少不管哪一方都有的共識──合約是合法且有效力的!

■李永然

商務契約只有依法訂立才能產生效力,所以,合法性是契約的生命。書寫契約時,不僅要內容合法,且須使其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其中至少應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文章標籤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