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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如何預防?
■李永然律師
國內越來越多民眾累積相當驚人的財富,一旦身故後,其後代立即面對繼承的問題。近年來繼承糾紛有增加的趨勢,這些糾紛不外是:
1.遺囑真偽的爭執。
2.非婚生子女出面主張繼承。
3.妻妾間的財產爭議。
4.大陸配偶及大陸子女與台灣人民間的繼承爭議。
5.生前「借名登記」財產的歸屬。
6.生前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財產的歸扣。
7.侵害繼承權所生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8.侵害特留分。
面對這些繼承糾紛,非但為家族帶來困擾,同時造成骨肉相殘,爭訟不斷。深信每位有智慧的民眾一定不願看到此種情事的發生。然為避免繼承糾紛的發生,一旦要採取預防手段。而採用的手段就以預立「遺囑」最佳。於預立遺囑時,建議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選用適當的遺囑方式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遺囑依其方式不同,有「自書」、「口授」、「密封」、「代筆」及「公證」等五種方式。其中以「公證遺囑」較少有爭議。「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參見《民法》第1191條)。
二、不得侵害「特留分」
我國《民法》第1123條中對繼承人定有「特留分」,立遺囑人應加以尊重,因一旦發生侵害特留分,就會發生「扣減」的問題(參見《民法》第1225條),這也會造成繼承糾紛。
三、明確遺產的範圍
被繼承人於立遺囑時,應將遺產的範圍予以明確,如有往昔借用繼承人不義登記的財產,這些財產是否要贈與,或仍歸入遺產供將來繼承之用,以明確為宜。
四、將妻妾或非婚生子女的問題明確處理
我國《民法》是「一夫一妻制度」,男人原則上不應在妻之外,還有同居人,更不應未婚生子,倘不幸遇上了,這些問題應將之明確交代,切勿讓自己的後人彼此間發生爭議。
此外,其他如節稅、生前債務、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保險單、與他人的合夥……等等,也應一併交代清楚,這樣才不會造成不清不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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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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