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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過期剩餘的空白統一發票於下期繼續使用
■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法源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在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將未使用之空白發票自行截角作廢,剩餘空白收銀機發票繳回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集中銷燬;若公司繼續使用過期統一發票或收銀機發票,不論有無向國稅局報備,均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以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查明之銷售總額處5%的罰鍰;而消費者取得過期發票的收執聯,亦不能對獎。
違反規定處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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