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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退休金資金與保單規劃
■林隆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企業若為累積企業主的退休金資金,在平時為企業主購買保單,如直接以企業為要保人,企業主為被保人,應全額列為企業主的薪資,對整體稅負及二代健保費來說,未必有利。倘若企業先信託資金給企業主購買保單,其效益有三:
(一)保險費因透過信託以信託財產入帳。
(二)增加企業主的人身保障。
(三)透過保單累積退休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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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降低稅負,就等於節省支出成本,形同增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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