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櫃算不算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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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莊曜隸律師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考其民國8469日立法之目的在於「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爰明定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機關裁處時應予一併審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維護公共安全,避免妨礙避難逃生」之立法目的,亦即裁罰手段有助於該目的之達成,且為達成該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與該目的間亦未顯失均衡,始無違「比例原則」。

本件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所有鞋子都收納在鞋櫃,未凌亂散置,若未影響逃生通道之動線,則審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維護公共安全,避免妨礙避難逃生」之立法目的,此一裁罰確實無助於該立法目的之達成,且非達成該立法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確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反之,若放置之鞋櫃已影響逃生通道之動線,仍應認定為「雜物」,此一裁罰即無違誤之處。至於是否影響逃生通道之動線,往往不同法官間之判斷有所不同,筆者在此仍提醒大家,公寓大廈之樓梯間還是保持空曠、整潔為宜。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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