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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全國最大汽車零配件廠全興集團負責人吳崇儀家族,被指非法占有彰化八卦山的國有林地,興建豪宅別墅群,遭農委會提告拆屋還地,吳家辯稱,69年興建時並非故意越界建築,且聘藝術大師楊英風參與規劃設計,若拆除將是『文化浩劫』;但最高法院判決,吳家須歸還占用的4132坪國有林地,拆除越界建築的房屋,另支付近9年未付租金的不當得利156萬元,全案定讞。」

萬一被越界建築,永然文化的粉絲們知道該如何處理嗎?

李永然

關於「越界建築」,我國《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當自己之土地遭他人逾越地界建築,應注意以下三點:

1.立即提出異議,進而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一部或全部的移去或變更,除非越界者是「故意」逾越地界(參見《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

2.請求就自己遭越界建築所受之損害,由占有人支付「償金」。

3.如果未能請求移去或變更其上占用之逾越地界建築時,得請求占用者以「相當的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前述價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參見《民法》第788條第2項)。

又《民法》第796條第1項所謂的「償金」,係為補償鄰地所有人因忍受越界建築之房屋存在,以致不能使用土地的損害,而非使用鄰地的對價,與「地租」不同,性質上為「損害賠償」,此為一獨立的請求權(註1)。

如逾界人雖非「故意」,但有「重大過失」,鄰地所有人於知逾界人越界也立即提出異議,則鄰地所有人可以請求逾界人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不過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796條之1,該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不適用之。」。按前述規定的增設,實務上乃土地所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的具體化,該條文中所稱的「公共利益」,自可與《民法》第148條所定者作相同的解釋;且所謂「當事人利益」,包括鄰地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雙方的利益(註2)。

註1:參見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156,2010年10月修訂七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324,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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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正之《民法》物權編通則與所有權章,針對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方法、效力與抵押權等,均有諸多修正,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及其相關登記,這些都與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投資人等財產權益息息相關。此外,「相鄰關係」與「無權占用」問題,亦是此次物權編修訂的另一重點,如何處理通行權、越界建築、施工損鄰,甚至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疑難問題,《不動產物權實務——所有權編》將依據最新規定,一次蒐齊,完整解讀!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437&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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