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54-043  

廖如陽

一、依信託本旨所為之形式移轉不課稅。

二、因信託所產生之利益,以實際享有利益之實質所得者為課稅對象。

三、原則上採發生時課稅原則,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受益人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但對於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信託,例外採分配時課稅原則。

四、為維持租稅中立原則,同時採用現值及孳息觀念,使信託之節稅效果有限。

五、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 ,對於為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標準公益信託而提供之財產,或受益人因之得享之信託利益,於相關稅法中明定給予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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