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董事選舉與制度革新之展望
文 ◎ 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據報載,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懋油脂公司」)在民國(下同)108年6月底進行董事改選,總共應選9席董事(當中包含3席的獨立董事),而依據董事當選名單來看,福懋油脂公司的原公司派一方持有50.7%的過半股權,取得4席一般董事,市場派則以股權比例稍少於原公司派約47.05%,卻取得2席一般董事以及3席獨立董事,反而取得董事會席次過半的優勢。報導中將之稱為「奇襲」,認為是市場派「配票」策略成功所致,因原公司派將股權平均分配投給4席董事及1席獨董,市場派則將大部分的股權比例投至獨立董事(各約12.3%)左右,因此爭取到3席獨立董事,2席一般董事對應之股權比重則分別為5.37%、4.78%(註1)。
關於董事選舉制度,依據目前《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選舉如果是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應在公司章程載明,股東並應自董事候選人名單中來選任董事;但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則應該於章程載明採取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本條規定的初始立法目的,即是基於加強「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選舉的權利,而認為建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有其必要。同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也規定,已經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其中第5條也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