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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私刑虐死收容人 穿囚服國民仍享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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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0日,高雄地檢署偵辦2019年11月發生在高雄監獄的陳姓收容人因身體不適昏迷送軍醫院後不治,嗣後經法醫相驗屍體,竟發現陳姓收容人生前曾被上銬,遭到暴力毆打,導致大量內出血;陳姓收容人回到牢房內痛苦呻吟,管理員卻毫不理睬,檢察官進而將李姓、邱姓兩位管理員與蔣姓等4名收容人,依《刑法》「凌虐人犯致死罪」提起公訴。

  此案涉及監獄內的暴力,按監獄內的暴力刑態可分為:1.收容人相互間的暴力行為;2.收容人對監獄管教人員的暴力行為;3.監獄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的暴力行為。前述案例則屬於第3種類型,即監獄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的暴力行為,其中竟連同4名收容人也涉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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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李永然/從陳情、申訴及起訴談《羈押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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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羈押法》的修正,將條文增加至117條條文,可謂是對羈押之刑事被告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此次修正增訂第11章「陳情、申訴及起訴」(自第82條〜第105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在《憲法》上的權利與保障,與一般人民所能享有者應該沒有不同;因而《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訴訟的權利及訴訟防禦權,在押被告也應享有(註1)。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對於舊《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違(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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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李永然/【獄政救濟篇】穿囚服國民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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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權意識的提高,受刑人的人權也逐漸受到各界重視,2019年《監獄行刑法》的修正,特別為此增訂第12章「陳情、申訴及起訴」(第90條~第114條),增加25條條文。謹將之分成以下三部分探討。

一、重視受刑人的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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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信仰的安定力量,國土計畫應納宗教用地需求」

▲▼行天宮,關聖帝君,恩主公,廟宇,信仰。(圖/記者季相儒攝)

▲宗教是人民心靈的依靠,因此宗教建築不能脫離人群。(圖/ET資料照)

  2019年10月22日上午,由內政部與中國佛教會共同主辦的「108年度內政部第10屆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參訪及座團活動」於台北圓山臨濟護國禪寺舉行。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親臨主持,與現場宗教界人士進行交流,筆者也有機會參與並到場聆聽。活動中,徐部長特別強調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用地的問題」十分重視,目前也正在研議未來是否訂立《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希望能妥善解決宗教不動產處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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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董事選舉與制度革新之展望

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據報載,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懋油脂公司」)在民國(下同)108年6月底進行董事改選,總共應選9席董事(當中包含3席的獨立董事),而依據董事當選名單來看,福懋油脂公司的原公司派一方持有50.7%的過半股權,取得4席一般董事,市場派則以股權比例稍少於原公司派約47.05%,卻取得2席一般董事以及3席獨立董事,反而取得董事會席次過半的優勢。報導中將之稱為「奇襲」,認為是市場派「配票」策略成功所致,因原公司派將股權平均分配投給4席董事及1席獨董,市場派則將大部分的股權比例投至獨立董事(各約12.3%)左右,因此爭取到3席獨立董事,2席一般董事對應之股權比重則分別為5.37%、4.78%(註1)。

  關於董事選舉制度,依據目前《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公司董事選舉如果是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應在公司章程載明,股東並應自董事候選人名單中來選任董事;但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則應該於章程載明採取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本條規定的初始立法目的,即是基於加強「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選舉的權利,而認為建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有其必要。同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也規定,已經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其中第5條也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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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釋法藏法師著「《國土計畫法》實施前宗教界急需政府協助的事」一文

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將於民國111年4月30日依《國土計畫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不但非常不利於人民從事宗教活動,限制了我國宗教的多元發展,更大程度地造成侵害《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疑慮。因此本於政府與宗教若能和諧互補,則國家與人民皆蒙其利的信念,台灣宗教聯合會乃針對上述問題之解決,誠摯地對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呼籲:

  一、趕快重啟地方政府寺廟補登記之程序:對於目前尚未合法化的佛、道教寺院、宮廟,訂定寺廟補登記的合理條件,建立核准與否之明確條件,透過重啟補登記之程序,使之趕在民國111年5月1日前,得以取得合法之宗教團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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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標法》的「善意先使用原則」?

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問題】

  「阿美冷氣公司」設立至今已經30年,從公司設立後一直使用「阿美」的品牌於冷氣產品上,但是並未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註冊,阿美冷氣公司的員工阿麗於近日離職後成立「阿麗冷氣公司」,並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阿美」商標註冊,於註冊完成後,阿麗冷氣公司發函給阿美冷氣公司表示阿麗冷氣公司才是「阿美」的商標權人,阿美冷氣公司無權再繼續使用「阿美」這一品牌,否則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請問阿麗冷氣公司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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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被侵權能否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

李永然律師、 陳贈吉律師

【問題】

  甲公司為冷凍設備設計業者,擁有許多冷凍設備技術相關的專利權;乙公司為冷凍設備製造業者,其生產製造某一項新產品時,侵害到甲公司所擁有的一項「發明專利」。試問甲公司就其「專利權」所受的侵害,除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能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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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的司法審查標準為何?

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甲室內設計公司以「ABC」為其註冊商標(按:為便於案例說明,假設「ABC」得作為商標),經營餐飲事業,歷經三十年而不衰。B為大學畢業生,與同學共同創辦設計公司,並以「ABC」為其公司之特取名稱,以「ABC設計公司」名義對外營業。甲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請求「ABC設計公司」停止使用甲公司商標「ABC」。「ABC設計公司」則抗辯其根本不知道「ABC」為甲公司的商標,並不具備「故意」、「過失」,主張甲公司的請求於法不合,試問「ABC設計公司」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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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以金融消費爭議為中心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投資爭議透過法院訴訟 曠日廢時

  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公司經營不易,除了本業營收外,更要運用投資或避險的理財方式來增加公司資產或公司收益。除了做出正確的投資或避險決策外,也不能忽視時間複利的驚人效果。但投資市場上如此多的投資標的及金融商品,到底哪一個才是真正能夠獲利的投資商品?市場上各式各樣的金融商品令人眼花撩亂,金融業者推薦或主打的金融商品是不是就是最適合的投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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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對「執行和解協議」與「執行擔保」的分辨!

文◎李永然

  案例:台商大大公司對中方企業A公司有一筆貨款未獲清償,台商大大公司向大陸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獲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台商大大公司進而以該「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有運用到「執行和解協議」或「執行擔保」,究竟何所指?二者是否不同?

  解析:「執行和解協議」乃指「執行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在法律框架內自願達成變更履行協議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的制度。因而其特點有三,即:(1)執行和解的時間是在執行開始後終結前;(2)執行和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和解協議;(3)執行和解是對「執行依據」所確定權利義務的變更(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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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散布「假訊息」傷害社會大眾

文◎李永然

  近來在各大社群網站、手機通訊APP當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似是而非的「假訊息」。假訊息的內容種類很多,常見的類型有:醫療偏方、食品安全、法律規定、政府政策、免費貼圖、災難事故等不一而足。這些假訊息在日常生活中,給社會大眾帶來錯誤的觀念與認知,輕者可能在生活中帶來一些不便利,重者可能產生財產或生命上的危害或損失;在災難發生時,假訊息可能會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甚至延誤救災時程或浪費救援物資。而政府機關或公司相關部門,為了澄清網路上不實的假訊息,反而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闢謠」,才能有效地「導正」假訊息給社會大眾帶來的錯誤認知。因此,「假訊息」不僅足以誤導社會大眾的正確觀念,也造成社會上因此必須增加原本不必要的成本花費,對於社會大眾是「百害而無一利」。

  世界各大宗教都教導世人,不要有任何虛假的言語。例如佛教當中,「不妄語」是「五戒」的第4條戒,同時也是「十善法」之一;基督教《聖經》利未記第十九章11節,告誡世人「不可欺騙」;在中國儒家《論語》中,孔子也告訴我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的道理。由此可知,「誠實不虛」是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佛教所說的「妄語」,是指說謊、欺誑或說顛倒是非、虛妄不實的言語,屬於「口四過」(註)的其中一種;不實的言語不僅會傷害自己,也會傷害他人乃至於社會,因此佛陀才會制定「不妄語戒」。除了口說的「言語」以外,將這些不實、顛倒、虛妄的言語行諸於文字,就會形成我們常見的「假訊息」。因此「假訊息」也是屬於「妄語」的一種行為態樣,依據佛教「不妄語戒」的精神,我們不應該在網路上主動散布「假訊息」,也不要未經查證就任意將網路上的假訊息「轉貼」給親友,任憑「假訊息」繼續誤導他人,讓「謠言」得以「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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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法》沒收新制的法律須知

文◎李永然

一、《刑法》中「沒收」的規定,已做了大幅度的修正

  我國《刑法》對於犯罪的處罰,原有「沒收」的規定,沒收屬於「從刑」,原條文即《刑法》第38條規定為:「I、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Ⅱ、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Ⅲ、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述規定於民國104年間立法院為了落實「窮盡剝奪犯罪所得」的構想,一改往昔將「沒收」收限於「從刑」的理解,將沒收定性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並將「犯罪所得沒收」視為「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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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包租業」出租住宅房屋,如何訂立租約?

文◎李永然律師

一、租賃住宅包租業受法律規範

  我國立法院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總統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施行。該條例也規範「租賃住宅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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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如何規定過失責任及「頂替罪」?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明知其駕駛執照已因酒駕經吊銷,仍然駕駛自用小客車,由東向西方向起駛倒車進入南北向的道路時,疏未注意其右後方有乙騎乘重型機車由南向北方向駛近,未讓乙所騎乘機車優先通行,即由道路外空地貿然起駛倒車,致其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右後車尾與乙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乙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胸腹部及四肢多處傷害,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而甲的兒子丙明知自己並非上開車禍事故的肇事者,竟基於頂替犯意,在車禍現場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事故的警員自承為上開事故駕車肇事者,試問甲及丙的行為在《刑法》中是否有刑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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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運用「預告登記」,保障權益!

文◎李永然律師

一、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可以搭配「預告登記」的運用

  近來常有些當事人來事務所諮詢法律問題,表示想把自己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子女,但又擔心受贈不動產之後的子女不孝,不知該如何是好?筆者對該當事人提到可以搭配「預告登記」的運用,筆者擬藉本文就此予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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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國有土地,有何後果及如何處理?

文◎ 李永然律師

一、國有土地是公有土地的一種:

  我國是容許土地私有的國家,土地所有權除「私人」所有外,依《土地法》第4條規定,還有「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土地」。國有土地適用《國有財產法》,其尚可為「國有公用土地」、「國有非公用土地」(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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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的繼承人如何辦理財產繼承?

文◎ 李永然律師

案情:

  大陸台商甲,其有配偶乙,甲、乙二人並生育子女丙、丁;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擁有兩間房屋,其不幸因病死亡,甲死亡時,其父親A已亡故,尚有母親B。台商甲生前未立有「遺囑」,台商甲死亡時,究竟那些人可以繼承台商甲的在中國大陸的兩間房屋?又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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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的類型與訴訟上應如何主張?

文◎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公司法》關於股東會召集與決議的相關規定

  關於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依據《公司法》第170條至第17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必要時也可以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開,並應於召集通知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此外,同法第173條及第173條之1也規定,符合一定要件的股東,也可以依法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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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正,強化公司的監督

文◎ 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

【案例】

  甲是町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甲的妻子乙為同公司的監察人,丙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2的股東,丁則為公司的債權人,丙與丁發現甲疑似有掏空公司資產之情,乙對此卻視而不見,丙與債權人丁在法律上應如何知悉公司的帳目情況,俾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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