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目前分類:永然觀點 (26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少年如飆車蛇行、逆向行駛,恐涉犯公共危險罪?

motorcycle-1827482_1920.jpg

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買賣房屋時,如何面對與房仲公司間的糾紛? 

home-1622401_1920.jpg

李永然律師

一、買賣房屋透過房仲公司,有時會與房仲公司發生糾紛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2.17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限制出境法制化 遷徙自由一點也不能少」

▲松山機場,飛機,飛機降落(圖/記者徐文彬攝)

▲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先求有,再求好」,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法,再逐項修正相關行政法規。(圖/記者徐文彬攝)

  我國長期以來,限制出境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中欠缺明文規定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一直遭到法律學界及實務界的質疑。所幸從民國107年以來,多名立委紛紛針對限制出境處分提出各種版本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希望藉此將限制出境處分予以法制化,以解決上述問題。據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民國107年5月間,已經決定以周春米立委的提案為藍本,透過訂定「專章」的方式,將限制出境處分法制化。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買賣房屋時,如何面對與房仲公司間的糾紛?

文◎李永然律師

一、買賣房屋透過房仲公司,有時會與房仲公司發生糾紛

  國人買賣房屋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者有逐漸增多的趨勢,有時出賣人售屋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而買受人也有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為覓尋房屋。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人應警念無常,發菩提心,努力修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世間無常,生命只在「呼吸間」

  近年來世界上天災人禍不斷,地球氣候變遷,森林大火、地震頻繁、海嘯颶風、超豪大雨、氣溫破表…等常令各地常傳災情;在此情況下,人類應警覺此乃因人類的欲望無窮,不知足,破壞環境,導致地球所受之污染已極為嚴重。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商應注意「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

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范冰冰的逃稅風暴,引發台商也要注意「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

  據報載,外傳藝人范冰冰因涉及「陰陽合同」而陷入逃稅風暴中,自民國107年6月至10月將近消失四個月後,近日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公布,范冰冰應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計人民幣8.8億元,此新聞震撼兩岸娛樂圈,台商對於「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應該要注意並認識。「陰陽合同」又稱「大小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是雙方實際約定的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義務。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2.0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7】提升再社會化降低再犯率」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文揭櫫:「徒刑、拘役的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可見刑罰執行,乃在於使受刑人未來適於社會生活,所以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是兼具矯正教化性質的工作,不過其與社會的勞動關係仍有差別,難以適用一般社會勞動關係的各種保障法規,例如勞工保險、安全檢查、工時、最低工資等。

  針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我國向來認定是政府預算的收入項目,而非等於受刑人的工資。針對這項政府每年編列已超過10億元以上的預算收入,政府想用來負擔預算的支出,受刑人則想要用於在監生活的開銷,甚至支付國民年金或做為補貼家用,因此,作業收入盈餘該如何分配成為問題。

  再者,對於監獄受刑人作業與社會勞動間的落差空間調整,諸如是否也適用社會的勞動保險、安全,甚至最低工資的基本規範。其中較無爭議的,是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與因工傷病亡的補貼賠償,至於勞動保險的類似適用及《勞動基本法》各項保障的規範適用,都是造成政策考量的困擾。筆者建議如下: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28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專文「限制出境修法前也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9月28日國立臺北大學舉辦「刑事訴訟限制出境之立法展望研討會」,會議中擔任報告人的王士凡教授表示,限制出境不能作為限制住居的方法,因為兩者干預的權利內容不同,一個是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另一個是包含出境自由的遷徙自由,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反對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

  與談人溫祖德教授也表示,美國法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法官要給被告聽審權,讓被告就檢察官提出的限制出境條件表示意見,且要以正式的裁定通知,並記載違反條件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障被告的救濟權。但我國現行規定除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期限限制外,也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並且違反聽審權的保障。與談人林重宏律師則指出,現行實務僅憑偵查機關一紙公文就可以暫時留置出境的人民,類似於「逕行拘提」,但又欠缺相關要件規定,且人民無法事先得知遭到限制出境,甚而影響後續出國洽公、觀光的行程。

  針對我國現行司法實務限制出境處分的問題,雖然司法院與多名立委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現行司法實務的限制出境處分仍處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狀態,特別是人民在機場、港口要出境時,才被移民署告知遭到限制出境。此種突襲人民的做法,不單僅侵害遷徙自由,前大法官劉鐵錚教授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此外,一般人出國前多會預先支付機票、食宿或旅行社的費用,在此情況下,限制人民出境也將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因此,限制出境處分並不只有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同時也將侵害人民其他多項基本權利。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10月人權會訊130期刊載李永然律師、黃培修博士專文「樂見《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

人權會訊130.jpg

一、限制刑事被告的自由及對受刑人的行刑均應關注「人權」

  按人權具有普世價值,刑事被告的羈押及受刑人的行刑無不涉及「人權」;我國在這方面長期受到忽視,中華人權協會近年來對此不斷地關注,現也已獲得各界重視,主管機關更已提出《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草案,筆者期待立法院能趕緊完成立法修正,俾利於我國羈押及獄政的司法改革。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台商對於環境污染之侵權的法律須知!

oriental-pearl-tower-415474_1920.jpg

李永然律師

一、 中國大陸日益重視環境保護: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23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6】借鏡他山 延續入監專業接軌更生」

  受刑人在監服刑必須要有相當的作業,是全球各國對監獄行刑的正常規範,藉以矯正受刑人生活習慣及養成自立自足的技能,以免出獄後因無力生活而再度犯罪。以下提出聯合國或其他先進國家足以借鏡的不錯作法,供我國獄政改革參考。

  聯合國對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於《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規定監獄作業的基本原則,應使受刑人增加出獄後的謀生能力、所受職業訓練受刑人獲得實益、監獄作業的組織與方式,儘可能與外界同種作業相似、儘量讓受執行人應能選擇自願的作業。而對於工作權的保障則是作業中的安全健康保障,應與自由職工同等適用;對作業所受之損傷應訂賠償辦法,且須不低於自由職工所訂的條件;對作業報酬應有公平合理的制度,且應准許受刑人得使用部分報酬,購買奉准的物品及准其寄送部分供給其家用,而其餘報酬則由機構當局保管作為儲金,釋放時再交其本人。

  日本在2006年也大幅修正《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等處遇法》,為積極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而對受刑人的作業特別加強外部通勤作業,及外出(宿)等相關規定,即在無設施職員等陪同下,增加其與社會的交流或合作,例如對於已符合假釋規定的受刑人,准許其在設施外單獨通勤作業、外出或外宿。當然也有相當的限制規定,例如有違反特別遵守事項時,得隨時終止(第96條)。受刑人於外部通勤作業的薪資,雖歸屬於國庫,但在釋放時得依法取得相當金額的勞作金(第97條)。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20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大龍峒保安宮,保生大帝,民間信仰,廟宇,宮廟,宗教,寺廟,拜拜,祭祀,祭拜,求神問卜,國家古蹟,文化資產。(圖/記者李毓康攝)

▲《宗教基本法》是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若宗教人士犯法,同樣得負法律責任,絕不會因為《宗教基本法》訂定了而免責。(圖/記者李毓康攝)

  近日媒體報導指稱有一位法師遭控訴不但有吸毒惡習,還在寺廟以毒品引誘其他出家人,甚至還自拍性愛影片,認為此位法師的行為已涉犯「淫戒」。該報導進而連結到日前有關《宗教基本法》草案之推生,認為如果立法委員所推的《宗教基本法》一旦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則「宗教界就會多一些像這樣不守戒律的法師在佛門裡亂搞,吸毒或甚至製毒,恐怕檢警也無法可管,將成為治安大黑洞」。對於此一報導,筆者認為實際上是誇大其辭,非但誤導讀者,而且扭曲了《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原意。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14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5】監所作業是勞動或矯正」

  2016年4月4日在美國德州監獄內的7名受刑人發起了「罷工」,要求獄方需合理計算影響受刑人假釋資格的工作時間,並且廢除100美元的醫療費用。因為受刑人在監獄工作已賺不到錢。同時,他們也宣稱監獄強迫囚犯勞動,並只給極低的工資是違反人權。

  美國有37個州允許監獄承包企業的業務,受刑人所做的產品及提供的勞務極為廣泛,甚至還有縫製知名品牌的女性內衣;但因受刑人的工作不被視為「勞動」,所以得不到任何勞動法規的保障、社會福利、保險或傷亡賠償金。此外,受刑人的工資都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03年聯邦監獄的受刑人工作時薪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為0.93至4.73美元,而同年美國法定最低時薪則為5.15美元)。

  我國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6名受刑人於死前說出:「既然要關到死,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一個月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隔年5月,犯下北捷隨機殺人的鄭捷在被槍決前說:「監獄裡,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9 ETtoday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專文「【公司法大翻修】大同條款是良藥或毒帖」

《公司法》修正條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法的條文中,立法目的為強化並保障股東的權益及實現公司治理的制度,最具爭議及討論話題的條文,即新增訂第173條之1:「I、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II、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由於此一增訂條文被稱為「如市場派對抗公司派之經營權爭奪戰上映」,也是坊間所稱的「大同條款」,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在此藉本文剖析。

在2018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公司法》運作以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除符合持股時間和比例的限制外,尚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旨在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但在現實資本市場下,確實也存在著少數股權(或稱萬年董事會)壟斷公司經營權的詬病,其中更以「家族企業」最為明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佳而影響投資人的權益時,股東想召集股東臨時會,卻面臨召集程序門檻的重重關卡,造成欲挑戰「公司派」經營權也難上加難。

為防止「公司派」的不當經營、應為而不為,以及強化股東對公司業務監督平衡下,因此《公司法》修正時就增訂第173條之1,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1.07 ETtoday東森新聞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獄中信彰顯假釋之缺】假釋看運氣,准駁問神明?」

▲▼假釋,受刑人來信。(圖/記者林敬旻攝)

▲日前有受刑人來信請問李永然律師,關於現行假釋之缺失。(圖/記者林敬旻攝)

  因犯罪而遭法院判決徒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刑法》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訂有「假釋制度」;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的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刑法》中的何種情形屬於「業務過失」及「自首」?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受雇於乙客運公司,有一天甲駕駛大客車於國道載運乘客時,因低頭翻找物品,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因所保持的距離已不足煞停,致失控撞上中央護欄,車內有多名乘客被拋飛窗外當場死亡。後員警接獲民眾報案前來車禍現場時,甲當場告知員警其為大客車的駕駛人,願接受裁判,請問甲涉犯《刑法》中的何種罪?是否符合「自首」的要件?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研究成果公開後,最遲應於多久時間內申請專利?

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甲是某知名機械系的教授,多年來投入心力鑽研技術研發,終於有了成果,計畫在今年將研究結果發表於各權威學術期刊,並在群眾募資平台曝光及行銷,以進行市場測試,如市場反應良好,便進一步將該技術商品化,並申請「專利」。請問甲的研究成果於公開後,能否再申請專利?甲最遲應於何時申請,才能保護他的專利?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認定「著名商標」?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問題】

  志明用心事業,並懂得運用「智慧財產權」;在其長期努力經營下,不論是「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專利權及其註冊使用之「小熊」商標的授權業務,都蒸蒸日上。然何謂「著名商標」?又志明所註冊的「小熊」商標可否成為「著名商標」?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10.29 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名人論壇」刊登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專文「【受刑人工作權】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高女監是全國首座女子專業監獄,高聳圍牆內,受刑人日夜反思過錯;16名專業烘焙師出類拔萃,以食安為首,用善心把關餐點作業環節,在鐵窗內用雙手捏造出人生新旅程。(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提升受刑人在監的技能訓練,出監後有一技之長,不再走回頭路。圖為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在鐵窗內用雙手烘焙出新人生。(圖/記者宋德威攝)

  談到受刑人的工作權益保障,或許有些人認為受刑人是犯罪的人不必幫他們考量,但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仍有其必要。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究竟要如何強化?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台商對產品責任的法律認識

shanghai-992435_1920.jpg

李永然律師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