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
歡迎按讚加入永然文化粉絲團哦!每天都可以接收法律知識,法律加身,生活加分!本部落格內容僅提供一般之法律知識,並不作為個案的法律意見;特定、專業的建議只限於某些特定之情況下,若需進一步商討案情,請洽法律事務所承辦。

目前分類:手冊索取 (16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訂立契約書,如何運用「證據契約」?

文◎李永然律師

一、訂立契約書可以考慮運用「證據契約」

  訂立契約乃為了預防糾紛的發生,商務契約的訂立是為了投資、交易、商業合作……等目的而訂立;訂立書面契約一方面可以明確雙方彼此各自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則有「書面」,於有爭議時,可以做為證據。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訂立契約的條款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文◎許啟龍律師

一、契約之概念

  「契約」與「單獨行為」、「共同行為」等並稱為法律行為,而契約之成立須有相對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應注意事項

文◎李廷鈞地政士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依買賣標的物之不同,主要可分「預售屋」、「新成屋」跟「中古屋」三種情形,除了「預售屋」須適用內政部所頒布《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建設公司自須遵守之外,本文將就「新成屋」跟「中古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時務必注意契約的內容,做以下提醒。

  簽訂新成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通常是買方跟建商做買賣,必須要確認房屋的使用執照、所有權狀是否已經核發,而且所有權狀或是最新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面的門牌是否相符,如果買方認為有疑慮,可以向建商提出交涉。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6.16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7月1日起正式上路! 企業人士應注意《商業事件審理法》的施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將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

  我國近年來不斷地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中,針對法院案件處理程序的變革,不斷地推陳出新!我國原本私權爭議的案件,主要有賴於《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然現已經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家事事件法》、《勞動事件法》的施行,成為前述法律的特別法,而就特定「智慧財產案件」、「家事事件」及「勞動事件」的處理優先適用。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6.1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黃介南律師專文「法官作為中立第三人 商業事件調解更能迅速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文◎黃介南律師

一、《商業事件審理法》就「商業訴訟事件」採「調解前置主義」

  現在多元化社會的紛爭種類及數量不但龐雜,且愈趨專業,如透過「訴訟」解決紛爭,往往需花費相當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利於人民迅速解決紛爭之需求,故「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如「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係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成為迅速解決爭端的重要制度。「訴訟調解」制度展現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得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經由磋商達成合意,進而簽訂調解協議,相較於訴訟判決而言,「訴訟調解」更能迅速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6.1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專文「投資大眾及股東們看過來 《商業事件審理法》適用於哪些「商業事件」?」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前言

  鑑於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更波及商業市場而影響投資大眾,如未即時處理,亦可能嚴重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進而降低國家經濟競爭力,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並由總統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公布,並由司法院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將重大商業案件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之成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成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該法中所稱之「商業事件」包括哪些?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6.08ETtoday新聞雲報導「回郵索書!李永然教你一次了解《商業事件審理法》」

20210608索取手冊.jpg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以及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3.25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買房了真開心! 住家或社區的停車位三大種類不可不知、買賣更有眉角」

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人以車代步的情形相當普遍,有了汽車,最好也能在自己的住家或社區有停車位,才能方便停車。而買賣停車位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停車位的種類: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3.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吳任偉律師專文「他簽立不同金額「私契」跟銀行多貸錢裝潢 下場吃不完兜著走」

文◎吳任偉律師

問題:

  買方阿龍想要向銀行多貸點錢來整修裝潢,因此向賣方阿富請求配合簽立兩份不同金額的買賣契約書:一份為真實總價金新台幣2500萬元;另一份則是調高契約總價為新台幣3000萬元,未來要以買賣標的及調高金額的契約書,作為買方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使用。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3.18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慘! 她買房買到凶宅、海砂屋 難道出賣人都不用負責任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翠華想買屋,但她擔心會買到瑕疵屋,譬如凶宅、海砂屋等等。如果買到瑕疵屋怎麼辦?出賣人要負哪些責任?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成屋買賣與仲介糾紛解決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成屋買賣與仲介糾紛解決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近來房市買氣持續熱絡,購屋糾紛也隨而增多。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109年的購屋糾紛高達一千九百三十二件。訂金返還、廣告不實、違章違規使用、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等,都是經常發生的糾紛。不動產買賣金額大,萬一發生糾紛,不但是住得不安心,處理起來更是費心。避免糾紛才能買得放心、住得安心。但投資房屋者如何避免糾紛?

  李永然律師提出以下六點建議,以避免購屋糾紛:一、運用契約審閱權;二、明白定金的意義;三、明白「要約書」與「斡旋金」的運用;四、要求仲介公司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解說;五、掌握廣告資訊;六、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2.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朱萱諭律師專文「談租賃契約終止與返還義務」

文◎朱萱諭律師

問題:
莉晴本是南部人,任職北部賈醫院之急診室護士,並在賈醫院附近向鮑先生承租某棟透天四樓一間套房兩年,每日騎機車前往醫院工作。豈料,莉晴在半夜值班下班路上,不幸與酒駕的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頭部及髖骨遭受嚴重撞擊,受有顱內出血、髖骨粉碎性骨折等多處傷害,經賈醫院開刀住院,診斷出院後必須長期復健以及休養半年,無法每日爬樓梯至四樓租屋處,莉晴因此向賈醫院提出留職停薪,搬回南部與父母同住,但仍遺留許多個人物品在套房內。請問:本案例中,莉晴可否提前終止租約?若莉晴不願前去套房與鮑先生進行點交,鮑先生要如何處理莉晴遺留的物品?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1.02.11udn聯合新聞網刊登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解析「這樣行不行? 房東很頭痛…房客欠繳房租三萬元想直接從押金扣抵」

文◎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

問題:陳先生因工作在外租房,與房東小玲約定承租套房,租期為期一年(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1日給付當月租金給房東小玲,簽訂租賃契約時要給付三個月租金的押租金共三萬元給房東小玲。陳先生在110年6月至8月遲繳租金共三萬元,他能否主張從押金三萬元裡扣抵?陳先生欠繳租金達二個月,房東小玲是否能終止租賃關係?她是否須返還押金給陳先生?

解析: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宅租賃及包租代管法律快易通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H146.jpg

《住宅租賃及包租代管法律快易通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據統計,國內的租賃市場人數達三百萬人,約涵蓋我國總人口八分之一。租屋族多,所衍生的糾紛相對也多,租屋問題包括: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國人購屋負擔重未發展租賃市場(房價為所得八點五倍,貸款負擔35.81%)、空閒住宅未充分導入租賃市場、住宅租賃資訊不對稱、未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同時也欠缺企業專業服務制度。如何降低弱勢租屋人的風險、幫助出租人順利出租、收租,穩定租賃市場,政府遂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訂正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生效上路。。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危老重建優惠獎勵多,參與時掌握合約,才能把握權義關鍵

危老重建優惠獎勵多,參與時掌握合約,才能把握權義關鍵

不論是跟建商合建、或者是請專業團隊來協助做自主危老。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8月27日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文,分享「善待同居人子女,切勿虐待或性侵!」

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台灣的離婚率日漸攀升,主要是男女雙方於結婚後,有些不知惜緣或個性不合,導致婚姻破裂。有些女子於婚姻期間生下子女,離婚後擔任子女的監護人,卻再婚或與其他男子同居。

  聯合報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A7版刊載一則「滿身傷女嬰命危同居人聲押」的新聞,即:「剛滿一歲的周姓女嬰前晚因顱內出血昏迷,被母親的張姓同居人送往高醫急診,醫師懷疑女嬰長期受虐,通報警方及社會局處理,由於女嬰身軀布滿新舊傷,警方認為張涉有重嫌,昨天以重傷害罪通知張到案說明,深夜移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偵訊後聲押禁見。」看了這一則報導,令人心痛不已!其實日前也有同居男子性侵年幼之同居人女兒的亂倫新聞,更讓人不恥。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07.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勞動事件法」上路看懂哪些爭議適用? 對勞工又有哪些特殊優惠?」

文◎李永然律師

一、「勞動事件」的爭議適用《勞動事件法》

  有關民事爭訟適用《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屬於「民事爭議」,但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事件法》成為被優先於《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程序法。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7月21日ETtoday新聞雲刊登「回郵索書掌握勞資爭議解方 李永然律師率團隊捍衛勞權」

0721ETtoday新聞雲.png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今年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經濟蕭條,使得公司倒閉、員工遭資遣等勞資爭議事件時有所聞,勞資官司更是經常躍上新聞版面。當勞資產生爭議,勞工首先需要面對的,便是個人權益如何維護?家庭生計何以為繼?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0430udn.jpg

文/黃斐旻律師

  A公司在上班時間,突然遭競爭對手B公司會同智慧財產法院人員進入辦公處所執行證據保全調查程序,將A公司工作人員電腦中之相關電磁紀錄,以及與公司營業有關之文件資料全部取走備份資料,經告知原來是競爭對手B公司,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獲准,此時A公司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公司的營業秘密?

一、因科技發展 公司要注意營業秘密的保護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04.29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吳任偉律師、朱芳儀律師專文「商標圖樣遭他人搶先註冊,應如何救濟?」

142-1udn.jpg

文/吳任偉律師、朱芳儀律師

  小智在知名手機包膜A公司打工,A公司長期在招牌以及相關文宣廣告使用「小企鵝踢皮球」圖樣,但A公司尚未以此圖樣申請商標註冊。未料,小智竟將「小企鵝踢皮球」圖樣私下拿去註冊商標。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