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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能否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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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老王死亡時,遺留一間房子,該房子由老王的兩個兒子王甲、王乙共同繼承,王甲、王乙乃成為該房子的「分別共有」共有人。王甲不想再與其弟王乙保持「共有」的形態,王甲可以向王乙要求將該共有物的分割嗎?

解析

如有王甲、王乙二人共有該「房子」,沒有「契約」約定「不分割的期限」,王甲隨時可以向王乙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

王甲向王乙請求分割,雙方可以先自行「協割」雙方均可接受的「分割辦法」(《民法》第824條第1)」如「將該房子共同出售,分配所得價款」或「王乙取得房子全部所有權,並貼補王甲款項」……等。

如果王甲、王乙二人協議不出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法時,如王甲仍執意要結束雙方的共有關係,分割共有物,則王甲可以採「裁判分割」的方法(《民法》第824條第2),即以王乙為被告,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的民事訴訟,由法院受理並進行判決分割。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原文出處: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共有房屋,能否請求分&idno=7352&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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