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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租賃住宅服務業」的法律認識!
■李永然律師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首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對於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採取「許可制」,亦即經營者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而且於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月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註2)及加入「登記所在地的同業公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才可營業(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須繳交「營業保證金」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須繳交「營業保證金」,主要為:
1.「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依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應繳存的「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由「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第4項、第22條第1項)。
2.租賃住宅服務業如果沒有被害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1條第4項規定(註3)請求代為賠償案件,於「公司解散」時,可以提出「書面」向「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其「孳息」。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應領取「證書」始得充任
再者,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公司須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人員須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的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且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方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前述「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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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民眾認識、運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共同策劃《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李永然律師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高雄所律師共同撰文,解析「包租業」、「代管業」相關法律與「出租人」、「承租人」應有的法律知識,並輔以案例說明。
《住宅租賃法律實用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與「台灣房屋內湖捷運AIT店」的贊助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至六本回郵32元;索取六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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