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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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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發財電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以標示於其所生產的產品上,完成商標註冊程序後,發財電器公司想將該商標授權給經銷商快樂電器公司使用,試問依《商標法》發財電器公司是否可以為授權?如可,則該商標授權是否需辦理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解析】

依《商標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由此可知,商標權人得以就其註冊之商標授權其他人使用,而商標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二種類型,即:1、「專屬授權」係指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所以商標權人或第三人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如需使用該註冊商標,應另行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2、「非專屬授權」指商標權人將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外,並得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

發財電器公司欲將商標授權給其經銷商快樂電器公司使用,符合《商標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且發財電器公司可以視其需求,選擇採用「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的方式進行商標授權。

《商標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可知《商標法》並未強制商標授權均需辦理登記,只是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時,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如發財電器公司將其商標專屬授權給快樂電器公司,但是未辦理授權登記時,發財電器公司之後再將商標專屬授權給高興電器公司時,「快樂電器公司」必須容忍「高興電器公司」使用該商標,並不發生排除使用商標的效果。

再者,如果商標辦理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縱使將商標移轉給第三人,該授權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例如:發財電器公司先與快樂電器公司簽訂商標專屬授權契約並辦理商標授權登記,之後將其商標權移轉給高興電器公司,依據《商標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商標專屬授權契約於快樂電器公司和高興電器公司間繼續存在。

準此,商標授權雖不需要辦理「登記」才發生效力,但於商標權人為商標授權行為時,建議仍應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商標授權「登記」,俾利於保障被授權人的權益。

106-02-3389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須知-智慧財產權(581062月第122期第45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商標授權的相關法律問&idno=7160&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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