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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5年3月5日工商時報記者許庭瑜報導:「臺灣期貨交易所為擴大期貨市場動能,今年1月起推出多項獎勵活動,第一季總獎金5,000萬元,標的包含期交所所有上市期貨及選擇權商品;獎勵對象為期貨經紀商、期貨交易輔助人(IB)、期貨自營商及國內外法人機構。」

看到這則新聞時,小編其實有點頭昏眼花,實在沒看懂多少,好不容易終於看到一知半解的字眼──選擇權商品,咱們一起來了解啥是選擇權!

■林進富

依規定,選擇權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premium),取得購入(call)或售出(put)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strike price)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因此,選擇權本質上也是買賣契約的一種,只不過,其標的物是一種可以任意選擇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購入或售出約定標的物的權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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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法律.實務.風險》作者擁有律師及會計師雙重執照,並精通於投資策略等法律,本書集其研究所得,分為:背景、經濟功能、期貨、選擇權、交換、遠期契約、認購權證、風險、法律爭議、課程、會計處理、爭議處理等篇,重點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522&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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