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信託管理及保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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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案例

高齡已80歲的阿土伯,擁有上億資產包括台北市豪宅「和平大苑」一棟和金山四筆農地,他在妻子於兒子年幼時過世後並未再婚,10年前兒子過世後就獨自居住,但兒子過世沒多久,阿土伯就被詐騙集團詐騙了不少財產。依據《民法》的規定,阿土伯的弟弟阿水伯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若要用「自益信託」的方式來保全阿土伯的財產,該怎麼做?

解析

阿土伯可以考慮將「和平大苑」和四筆農地全部以「自益信託」的方式辦理登記,由阿水伯擔任受託人,由於是「自益信託」,因此阿土伯同時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可以再找一位「信託監察人」,例如一位信譽卓著值得信任的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

如此一來,房屋及土地均在阿水伯名下,由阿水伯管理處分,當阿土伯日後百年往生之後,雙方信託關係終止,但阿水伯因為是繼承人,所以阿水伯仍然可以繼承「和平大苑」和金山四筆農地。

而做成「自益信託」的好處,因為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的規定,在「自益信託」的情形,委託人和受託人間成立信託,或是信託關係消滅時,均沒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同樣依據《契稅條例》第14條之11款的規定,自益信託的情形,房屋的部分也同樣不用報繳「契稅」,因此比起「贈與」來說,負擔較低。

將來農地如果由阿水伯出售給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承租人」時,扣除佃農補償費用和土地增值稅之後,餘款新台幣9000萬元,阿水伯又以新台幣5000萬元購入新竹縣一棟三層透天厝,購入時已出租給商店每月新台幣8萬元月租。另外又以新台幣2500萬元購入新北市「超級城市」一樓店面二戶,購入後以每月租金新台幣3.5萬元出租;其餘款項和其他存款均存於兆豐銀行信託專戶。

將來這些專戶裡面的錢,與尚未賣掉的「和平大苑」和「超級城市」還有透天厝,都是「信託財產」,表面上以阿水伯為登記名義人,事實上阿水伯只是在管理阿土伯的財產,信託關係結束之後,這些財產仍屬於阿土伯,阿土伯死亡,這些財產仍是被繼承人阿土伯的遺產。但因為阿水伯是阿土伯的唯一繼承人,因此阿土伯死亡時,阿水伯就可以繼承這些財產,而阿土伯在生前也不用擔心再被詐騙集團騙了!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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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的出版,目的即在使讀者深入了解信託,俾利於活用,本手冊內容分為四個部分:一、信託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包括信託中委託人、受託人、監察人的權利義務;二、不動產信託:包括如何利用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所需準備的資料及課徵的稅負等;三、金錢信託、員工持股信託與遺囑信託及四、其他:包括公益信託的設置等,進行解說。身為現代社會的一份子,認識信託、活用信託是必要的法律課題,唯有深刻了解信託的涵義,才能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信託理財實用法律手冊》由李永然律師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李廷鈞地政士及黃興國地政士共同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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