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對「執行和解協議」與「執行擔保」的分辨!

文◎李永然

  案例:台商大大公司對中方企業A公司有一筆貨款未獲清償,台商大大公司向大陸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獲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台商大大公司進而以該「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有運用到「執行和解協議」或「執行擔保」,究竟何所指?二者是否不同?

  解析:「執行和解協議」乃指「執行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在法律框架內自願達成變更履行協議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的制度。因而其特點有三,即:(1)執行和解的時間是在執行開始後終結前;(2)執行和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和解協議;(3)執行和解是對「執行依據」所確定權利義務的變更(註1)。

  中國大陸於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執行和解」的制度,2012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於該法第230條第2款對「欺詐」、「脅迫」的和解協議和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後續處理做了規定。

  依現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即:「Ⅰ、在執行中,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執行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Ⅱ、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所以「執行和解協議」是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如已經履行完畢的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註2)。但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則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恢復執行,法院也應恢復執行,但必須將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註3)。

  至於「執行擔保」是於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提出,對「申請執行人」和「法院」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擔保(註4)。此於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至於在執行擔保應注意以下四點:
  1、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在執行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但「擔保人」則必須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如由第三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並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註5)。
  4、被執行人如於暫緩執行期限屆滿,而仍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則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1條。

  綜上所述,台商進行強制執行仍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註1、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319~319,2012年12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編著:強制執行之實戰攻略,頁14,2016年8月第1版第一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6條。
註4、傅松苗,丁靈敏編著: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解析,頁27,2017年2月第1版,2017年4月第4次印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5、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9條、第470條。

......................................................

《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仲裁」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但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仲裁協議」即為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意思自主,合意將爭議交付仲裁人仲裁的協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仲裁比法院訴訟快速、簡便,但如何進行仲裁,才能得到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則是一門學問。《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即是希望民眾了解仲裁,並多多利用仲裁解決問題。本手冊內容涵蓋兩岸仲裁程序如何進行、應注意事項、救濟方式……等。

  《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谷逸晨律師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