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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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收受定金既涉及契約的成立,則將來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定金之應否返還,或是否須加倍返還,為免於紛爭,也須有明確的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參見《民法》第249條):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由以上規定可知,受定金當事人於有返還定金之事由時仍拒絕返還,付定金當事人即可以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定金之訴」。舉一狀例如後。

★撰狀注意事項

撰寫此一起訴狀時,必須注意:

一、該狀定名為「民事起訴狀」。

二、必須繳納裁判費用(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三、如有證人或證物,得一併提出,俾供法院開庭調查。

四、具狀人部分必須簽名、蓋章。

五、注意「訴之聲明」之撰寫,視實際個案決定是否請求加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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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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