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終止地上權?
■李永然
★地主甲將土地設定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予乙,且無租金的約定,地上權人乙雖有地上權,而未在土地上進行使用,期限已達25年,地主甲該怎麼辦?
解析:地上權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又地上權可以約定地租,也可以「無償」。★
如果有約定地租,地上權人如積欠地租達「二年的總額」時,土地所有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仍不支付,則土地所有人可以終止地上權(《民法》第836條第1項前段)。
而本案例未約定地租,且未定期限,訂定後又已逾20年,地主甲如欲終止地上權,可以主張「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終止該地上權(參見《民法》第833條之1前段)。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105-03-3283住商—天母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12)105年5月號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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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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