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500萬債務,損失3千萬債券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莊曜隸律師
★三立新聞網生活中心綜合報導:繼承父親債務,意外獨得一筆3千萬債券!一名男子阿方日前辦完父親後事,和兄弟3人討論要如何償還父親生前欠大伯的5百萬債務,阿方主張應幫父親還清債務,大哥、二哥則認為「各人債務各人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事後阿方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一張3千萬無記名債券,意外獨得財產繼承權。★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二是意思表示之撤銷,分別說明如下:
一、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
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第1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阿方之大哥、二哥與阿方同為渠等父親之繼承人,其大哥、二哥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僅須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溯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大哥、二哥之繼承人地位視為自始不存在;從而有關父親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3000萬之無記名債券、對大伯之500萬債務)皆由阿方單獨概括承受。
二、意思表示之撤銷:
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意思表示之撤銷,不外乎意思表示錯誤,以及意思表示受詐欺、脅迫之情形。
另外,所謂「動機錯誤」是指意思表示緣由之錯誤,亦即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形成之過程中,對於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具有重要性之事實,認識不正確(例如誤認遺失某書而另購之),因動機存在於表意人之內心,非他人所得窺知,除非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否則原則上當不許表意人任意撤銷其意思表示,以免害及交易安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即謂:「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
本件阿方之大哥、二哥無法證明二人是受詐欺、脅迫而拋棄繼承,若僅因誤認父親債務大於遺產而為拋棄繼承,僅屬「動機錯誤」,依法仍不得撤銷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是以該3000萬元之遺產仍應由阿方單獨繼承。
三、結論:
本件阿方之大哥、二哥因不願意負擔父親之龐大債務而選擇拋棄繼承,卻未料到父親有更龐大之遺產存在而尚失繼承之權利,故筆者建議繼承人在決定是否為拋棄繼承以前必須審慎評估,請教專業人士,以免再發生類似之憾事。
原始新聞: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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