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02-035  

■李永然律師 張顥璞律師

【問題】

  網路線上購物日漸普及, A為搶得網路購物之龐大商機,仿知名的網路購物網站pchome名稱,將英文字母「o」改成數字「0」,註冊網域名稱「www.pch0me.com.tw」,請問被害人對於A之行為應如何救濟?

【解析】

  網域名稱(Domain name)之經濟性,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及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而日益顯著。不僅是企業在網路世界的地址,其地位已逐漸提升為辨識企業提供電子商務或網路服務之表徵。亦即,除了網站名稱以外,用以連結網站所在位置的網域名稱,對於進軍電子商務市場成功與否,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擁有一個好記、獨特的網域名稱,便成為現今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中,最重要的一步。而對已具相當聲望之傳統產業,若能使用自己沿用已久之公司名稱或商標作為網域名稱的話,更可謂成功的第一步。

  目前在我國負責註冊管理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若因註冊的網域名稱與第三人所發生的爭議,則可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規定,採用強制性爭議解決程序;所謂「強制性」,是指當註冊人在申請網域名稱註冊時,根據其與TWNIC簽訂的「註冊契約」中便明文約定,將來如有第三人主張該網域名稱侵害其智慧財產權,申訴人向爭議機構提出申訴,註冊人必須接受這個爭議解決機制。

  除此之外,被害人尚可依下列規定透過司法救濟程序予以救濟:

一、依《商標法》規定:

  按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為《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所明定。本條款規定係於民國100 年6月29日商標法修正時增列「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用語,意指行為人之公司、商號、團體或網域名稱與著名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相同,且其經營之業務範圍與著名註冊商標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以法律擬制為侵害商標權(參立法理由)。本案中,遭仿冒之網路公司名稱已取得商標註冊登記,亦為著名之商標,A將「英文字母o」改成「數字0」,與「pchome」英文字樣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被害公司基於《商標法》第69條第1 項、第70條第2 款規定,請求A不得使用「pch0me」作為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並將「www. pch0me.com.tw 」網域名稱登記之註銷。

二、依《公平交易法》規定:

  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稱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係指具有相當知名度,為相關事業或多數消費者所普遍周知。又按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同法第30條著有明文。本案中,「pchome」商標係消費者普遍知悉之表徵,其為著名商標,A以「「www. pch0me.com.tw 」」為網域名稱,與著名商標「pchome」近似,致相關消費者對兩造之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等提供者來源為何產生混淆,影響交易秩序,被害公司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第30條規定,請求排除A之侵害權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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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3139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智慧財產權104年5月第101期》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仿他人知名商標作為網&idno=6839&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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