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榮發的遺囑看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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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布的張榮發遺囑中提到:「遺囑執行人:本人指定柯麗卿副總裁、劉孟芬總裁特助、吳界源總裁特助及法務戴錦銓執行長四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之處理,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遺囑執行人究竟有何權利呢?

■李永然

王老先生連賣了三筆祖產之後,成了道道地地的土財主,五名子女也時而顯露覬覦的心態,王老先生為免自己死後子女爭產,除了白紙黑字寫好遺囑之外,他還能不能找個信得過的人來執行他的遺囑?

遺囑人於訂立遺囑時,可能會在遺囑中以其所信賴之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但遺囑執行人究竟有何權利或負有何法律責任?

在實務上,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除了由立遺囑人指定之外,尚有:

一、由遺囑人委託他人指定。

二、遺囑中未指定,而由親屬會議選定。

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雖有種種不同,但其權責則是一致的。

究竟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職務?就一般而言,其職務主要有三:

一、編製遺產清冊

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執行人應於就職之後,即將之編製「遺產清冊」,並將資料交付繼承人(參見《民法》第1214條)。

二、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除為遺產編製遺產清冊之外,並有管理遺產的職務。

三、為執行上必要的行為

執行遺產有關的必要行為,亦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在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此一訴訟如涉及遺產,遺囑執行人也應為之「承受訴訟」(參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36號判例即判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故當事人死亡而有以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即應由遺囑執行人承受之。」

執行職務,於遺囑執行人僅有一人時,由該人單獨決定固無疑問;但如有二人以上時,對於這些職務的執行應如何決定?

此一問題,在實務上亦曾發生,《民法》第1217條特別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所以原則上,仍須尊重立遺囑人的決定,倘立遺囑人未表示意見,則由遺囑執行人中過半數的方式決定。

遺囑執行人須認真依法執行遺囑內容,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218條)。而上述事件之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原始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143128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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