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的遺囑侵害大房的特留分嗎?
長榮集團隨著二房公布張榮發遺囑及宣布接任集團總裁後,大房也掀起法律戰,從公司經營權、遺囑侵害特留分起步,這場豪門權利爭奪戰打得精彩,咱們看得熱鬧!
■李永然
國內有許多企業家累積相當驚人的財富,一旦身故,其後代立即面對繼承的問題。
近年來,繼承糾紛有日益增加的趨勢,這些糾紛不外是:
一、遺囑真偽的爭執。
二、非婚生子女出面主張繼承。
三、妻妾間的財產爭議。
四、生前「借名登記」財產的歸屬。
五、生前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財產的歸扣。
六、侵害繼承權所生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七、侵害特留分。
我國《民法》第1223條中對繼承人定有「特留分」,立遺囑人應加以尊重,因一旦發生侵害特留分,就會發生「扣減」的問題(參見《民法》第1225條),從而造成繼承糾紛。
在立遺囑時,須注意以下四點:
一、立遺囑人要有遺囑能力。
二、不能侵害特留分。
三、遺囑的要式性。
四、遺囑生效的時期。
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指定、遺贈、應繼分之指定等。故被繼承人得在不違反特留分之情況下,以遺囑決定其遺產由何人取得。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原始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20/6504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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