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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的遺囑侵害大房的特留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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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隨著二房公布張榮發遺囑及宣布接任集團總裁後,大房也掀起法律戰,從公司經營權、遺囑侵害特留分起步,這場豪門權利爭奪戰打得精彩,咱們看得熱鬧!

■李永然

國內有許多企業家累積相當驚人的財富,一旦身故,其後代立即面對繼承的問題。

近年來,繼承糾紛有日益增加的趨勢,這些糾紛不外是:

一、遺囑真偽的爭執。

二、非婚生子女出面主張繼承。

三、妻妾間的財產爭議。

四、生前「借名登記」財產的歸屬。

五、生前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財產的歸扣。

六、侵害繼承權所生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七、侵害特留分。

我國《民法》第1223條中對繼承人定有「特留分」,立遺囑人應加以尊重,因一旦發生侵害特留分,就會發生「扣減」的問題(參見《民法》第1225條),從而造成繼承糾紛。

在立遺囑時,須注意以下四點:

一、立遺囑人要有遺囑能力。

二、不能侵害特留分。

三、遺囑的要式性。

四、遺囑生效的時期。

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指定、遺贈、應繼分之指定等。故被繼承人得在不違反特留分之情況下,以遺囑決定其遺產由何人取得。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原始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20/6504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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