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Selina和阿中離婚沒有贍養費問題?
──夫妻離婚,最常見的財產分配問題,請運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根據2016年3月6日中國時報黃雯犀報導:「任家萱(Selina)和張承中(阿中)4日宣布離婚,雖然尚未簽字,但已於2月分居,阿中也搬出了兩人位於士林的豪宅長虹虹頂。兩人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書,但本來就講好了財產各自獨立,兩人並非不愉快離婚,因此不會像陳美鳳離婚那樣有贍養費的問題。」
■李永然
新聞報導Selina和阿中在婚前並無特別訂立財產制,它們其實就適用一般人的「法定財產制」,適用這種夫妻財產制的夫妻應注意:
一、分辨「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依我國《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與夫妻的「婚後財產」有關,而與「婚前財產」無關。且此一請求權未必只有妻向夫行使,倘夫妻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妻比夫多,則夫亦可以向妻為請求。另外,此一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31條之1第3項)。
此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債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夫債夫還,妻債妻還: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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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固然不易,自應細心呵護;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誠屬難事。
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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