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當年菜,過完年,新北154對夫妻離婚!
2016年2月27日聯合報記者呂思逸、魏莨伊報導:農曆春節後民眾返回工作崗位,首周新北卻有154對夫妻登記離婚,平均每日31對,相較春節前每日平均29對,增加2對。新北市民政局統計,今年春節後第一周工作日,新北有154對夫妻離婚,以結婚1年以上未滿7年最多,共有51對。去年春節後第一周離婚對數同樣增加,每日平均39對夫妻離婚,相較全年單日平均34對多出5對,另一個離婚高峰則在暑假中的7月。
林玉婷曾聽聞有夫妻為「紅包錢」爭吵,夫妻互相干預對方的紅包金額、發放對象,也曾聽聞妻子不滿丈夫不協助準備年夜菜而爭吵。
■李永然
離婚是男女愛情的終結,有些國家不承認離婚制度,但我國承認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夫妻是可以離婚的。目前我國法律所承認的離婚方法,有「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或稱判決離婚)兩種。
★「協議離婚」應注意的問題
兩願離婚是夫妻雙方基於意願,同意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為「要式行為」,也就是要以「書面」為之,並須有「兩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1050條);如果是未成年人要離婚時,還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參見《民法》第1049條)。所以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下,至少有三個問題必須注意,即:
一、須簽訂「離婚協議書」(因須以「書面」為之)。
二、須有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證明,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如夫或妻之一方是「未成年人」時,必須經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離婚是結束夫妻共同生活的代表,所以身分及財產上的相關問題均須一併解決,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上為約定,以使雙方權義關係明確及杜絕將來之爭議。
★「裁判離婚」的前提
若無法以協議的方式離婚,現行法律另提供「裁判離婚」之方式。《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上述十款判決離婚的事由較為嚴格,主要原因是採取「有責主義」的思想,但現在離婚已逐漸走上「破綻主義」,例如《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能證明夫妻之間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例如「夫妻別居一段時間,應可作為離婚的理由」這個觀念慢慢被導入、接受,就是一種「破綻主義」思想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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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當得一世夫妻,固然不易,自應細心呵護;惟現代人面對外在環境快速變遷,壓力、誘惑紛至沓來,要使兩情繾綣,共赴白頭,誠屬難事。
若不幸夫妻緣盡,要如何離個乾淨的婚,給彼此留下一個相見無恨的背影,實為必要。《從結婚到離婚--婚姻權益.離婚協議與狀例》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從結婚到離婚」這件事,將法律上有關結婚要件、夫妻財產的約定、兩願離婚到裁判離婚……種種婚姻之權益,以淺顯文字配合協議書、狀例的整體呈現,予讀者必要時之參考。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71&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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