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作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時,其事業用地變更編定為何種類別?
■羅傳賢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二、基地位於山坡地或非山坡地範圍內二公頃以下,未涉及分區變更者,其用地於原分區內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基地位於山坡地或非山坡地範圍內二公頃以上,涉及分區變更者,其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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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實用指引》作者從事非都市土地開發十幾年,經驗豐富,特於書中詳解非都市土地的認定、範圍、項目及開發方式,內容包含使用之程序、技術、設立各機構之流程等,是從事土地開發業務者、研究不動產經營者,應具備之參考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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