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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房時有所聞,有些是基於辦公或經營使用的需要,有些則是為了投資置產或居住使用。不論何者,買賣房屋都必須訂立「買賣合同」;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注意以下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適用大陸《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其由合同「主體」、「客體(標的物)」及「內容」所構成。台商訂立合同時,自應加以注意。就以「買賣標的」而言,合同中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有私搭違建等(註1)。

二、認識出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應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具體而言,包括:𡛼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和位置交付標的物;𥕛按照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𥐥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交付房屋,並轉移房屋所有權及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註2)。前述內容,一般均於買賣合同內予以載明。

三、認識買受人的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出賣人、買受人均對他方負有債務;而買受人究竟負有何義務?按買受人主要的義務有兩方面,即「支付價款」及「接受房屋」。現分述如下:

(一)驗收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驗收的內容包括房屋的面積及其質量。

(二)按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數額」、「地點」、「時間」、「方式」支付買賣價款(註3)。

四、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買房既要訂立「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內容涉及主體、標的物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台商簽約前一定要詳加研讀,如有不懂,則要請教法律專家,俾保自身權益。

註1:張仁藏編著:二手房買賣法律實務操作指南,頁44,2012年1月第一版第一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欒兆安編著: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指南,頁8,2014年8月第一版第一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欒兆安編著:前揭書,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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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民刑訴訟及權益保障手冊》包含了〈民事爭訟〉、〈民事執行〉、〈刑事訴訟〉及〈房地買賣租賃〉等篇,除了了解在大陸地區面對民、刑事官司的處理方法及如何運用強制執行、如何依勝訴的仲裁裁決執行債務人財產,另外也包括如何取得中國大陸土地使用權與在當地買房、租屋時需注意的合同事項……等。台商可透過閱讀本手冊內容,加強自身法律知識,以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手冊由社團法人德平安協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李永然律師執筆而成。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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