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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蟬和許美鳳在高速公路內壢段發生車禍。主要原因是王曉蟬超車不當,侵入許美鳳正常行駛之車道,許美鳳剎車不及從後追撞,致車輛嚴重受損。由於雙方一直未能成立和解,許美鳳想對王曉蟬請求損害賠償,以免過了消滅時效期間。但是,要如何寫訴狀?法院如何進行訴訟程序,他都不清楚。另外,有哪些應注意之處?

李後政

民事訴訟法於8929日修正之前,法院接到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後,經相當準備,即定期辯論,並將原告起訴狀送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則由原告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再經兩造之言詞辯論,如法院無法形成心證,即再延展辯論期日,再由原告提出言詞辯論補充狀,被告提出答辯補充狀,如法院仍無法形成心證,則再延展言詞辯論期日……,如此周而復始,至法院形成心證,或訴訟程序終結(例如,原告撤回起訴,兩造和解)為止。

由於言詞辯論只在補充書狀之不足,甚至未超過書狀之範圍,法院一面審理,一面為兩造整理爭點,最後再形成心證,作成判決。因此,訴訟程序變得比較冗長、爭點整理又花費許多時間,兩造必須花費許多時間參與言詞辯論,真正的目的只在交換辯論意旨狀或答辯狀,不但對於法院、當事人程序上之負擔非常重,且無實際意義,因而有改革之必要。

892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即改採訴狀先行主義,先由雙方當事人交換書狀,待爭點整理後,再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易言之,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在言詞辯論之前,即先以書狀提出法院,作為言詞辯論之準備。

依同法第266條之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例如,本案關於車禍之發生時間、地點,以及關於請求依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要件之被告過失、原告所受之損害等等。

2.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例如,發生車禍後所拍攝之照片、警察所測繪之現場圖、修車費收據、醫藥費收據等等。

3.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例如,對於被告所辯稱之其無過失,舉鑑定報告予以反駁。

被告之答辯狀,則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例如,被告無過失,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原告請求慰撫金過高,原告請求之醫藥費、修車費不實在。

2.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例如,發生車禍後所拍攝之照片、警察所測繪之現場圖證明被告無過失等等。

3.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例如,對於原告指稱被告有過失,舉鑑定報告予以反駁,原告提出之修車費收據不實在。

原告及被告前述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補充準備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再補充準備書狀,兩造對於前述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於收受前2項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3日前為之。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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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入門》作者是一位指引高手,因為豐富的學經背景--歷任法官、教職多年,他結合理論與實務,將法律這一門學科分為法律的概念、效力、位階、基本原則、解釋與補充、關係、司法制度、科技運用、民訴概說、刑訴概說……等章,每一章先解說其意思,再輔以案例,讓初學者清楚又有切身經驗般的學習法律,是一本可以完整入門法律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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