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章華
武俠動作派的演員甲,與朋友相約到A飯店共進晚餐。其他人員早就到齊,唯獨甲不見蹤影,正當大家引頸以盼,只見甲從外面三步做二步直衝進來。「碰!」一聲巨響,緊接著聽到一陣玻璃碎片掉落在大理石地板所發出的撞擊聲。原來是入口處自動門的玻璃被撞破了!甲滿臉血流如注,被匆忙送往醫院急診。
受傷的甲臉部縫了十幾針,經一星期的療養後才告復原。甲主張其演員之特殊性職業是靠「賣頭賣臉」來賺錢維生的,現在因A飯店之自動門而使他臉部留下疤痕,破壞其明星的形象。
△顧客的主張
1.因自動門的玻璃是透明的,在夜間燈光的照射下,讓人無法看清前面那片透明玻璃的阻擋,而且警示標誌不夠明顯。
2.通常自動門在人的腳步踏上自動門踏板後,會在一定的時間內啟開,使人順利入內,事故發生的瞬間,A旅館的自動門踏板在被人踩踏後,並未立即開啟,可能有故障,才導致被撞傷的結果。
3.原告對於所蒙受的損失,請求包括醫療費用、工作休假收入之損失及精神慰藉金等。
△旅館的抗辯
1.撞傷的時間是傍晚7時左右的晚餐時間,本飯店之餐廳自下午5時半起開始營業,當時餐廳內還有五十餘位其他顧客在場用餐。其中有二、三名顧客是於甲顧客撞傷前數分鐘才進入餐廳的。可見本旅館之自動門足可應付「不特定多數人之正常使用,無任何瑕疵」,警示標誌顯然很清楚,而且能引起顧客們注意。
2.本旅館對於電梯、自動門等現代化科學設施,除於承裝之初,與該品牌廠商訂有售後長期保養契約,每月接受定期安全檢查,此有契約書及本旅館支付保養費用收據為證。另外,本飯店有十餘名具有專業知識的養護工程師二十四小時輪流巡視、檢修,負責全館各部門設備的安全及維持,足證本飯店之自動門無安全疑慮。
甲顧客在撞傷事故發生之前,曾數次前來本飯店光顧(有簽條及帳單為憑),足證該客人對於本旅館之環境,自動門之位置、地點都非常熟悉。事後發現該客人當天喝了酒,因為喝了酒而使自己沒法看清標誌,不是警示標誌不夠清楚所致。本飯店因顧客之不慎與疏忽,撞毀了價值萬餘元之設備損失,按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反而對顧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討論分析
1.據報導:林則徐的孫女林寄華因擬於退休後赴日觀光,在華航洽事離去時,被華航的自動電門撞斷左大腿,華航立即支付兩萬元的慰問金予林,林也未提出異議。五年後,林女卻向監察院陳情,要求華航補償五年來的損失。如華航能夠證明其對於自動門的安全在注意義務上無任何疏失,華航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林寄華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已經超過法定的兩年時效而消滅。
2.旅館業的經營理念,不止於單純的食宿供應,旅館契約的「附隨義務」也擴張到相當大的範圍,它包括了提供適當的場地及安全的設施、清潔衛生的食品、正確而快速的資訊以方便旅客等。尤其對於旅館內所有之標誌,要力求清楚明瞭,預防不必要的事故。處理意外事故必須注意證據及見證人的資料收集。除了留取客方隨行夥伴之姓名、住址外,最好立即將事發現場情況,留下詳細的紀錄及拍照存查後,再行清理工作,以免事後爭執無據。切勿感情用事,態度應出於至誠,堅守既定的原則,俾能合理、合情、合法地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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