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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75  

黃興國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並且依同法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2條也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納稅義務人違反前開第8條規定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遺產稅尚未完稅前,納稅義務人未領取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時,地政機關是不同意辦理繼承登記的;而在金融單位、證券公司也須出具前開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匯款、過戶等事宜。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為同條第8條之例外規定,當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因此,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按其法定應繼分先行繳納其所需負擔的遺產稅,並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但若其他繼承人不願意繳納其所該負擔的遺產稅,因各繼承人仍對全部應繳總遺產稅負有連帶責任,縱使部分繼承人已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的全部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因此,各繼承人間應儘量在繳納期限內繳清遺產稅稅款,如逾期未繳納,則將遭致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的處分。

舉例如下:甲君不動產之遺產稅額為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繼承人為甲君之配偶A君、長子B君及長女C君,繼承人A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並繳納稅款新台幣四百萬元後,其餘未分單稅款新台幣八百萬元整,另二名繼承人B君及C君則未在限定繳款日前繳納完竣,因此A君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仍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A君、B君、C君為納稅義務人,對所欠繳稅款將加徵滯納金、利息,並為移送強制執行的處分。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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