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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雲鵬

一、不論為出賣人或承買人,如係未成年人,應列具父母為共同法定代理人。惟如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則僅得列一方為法定代理人(但如父母離婚係約定共同監護,則仍列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一方不能行使監護權時,如父或母亦為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者,則由他方為法定代理人。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亦無以遺囑指定者,則依民法第一○九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或由法院選定之人為監護人。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則依民法第一一一一條之順序定之。以上均必須檢附戶籍謄本。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必須檢附法人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書等。並提出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出賣人為未成年人,應提出法定代理人之切結書,即切結其處分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所為。如出賣人為禁治產人,更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必須提出親屬會議紀錄。

四、出賣人為法人時,如其目的事業(營業項目)並無不動產出售業務者,並須得社員或股東之決議,此時應提出股東(或社員)決議紀錄及股東(社員)名冊,以供審核。如金融機構依強制執行程序,以債權人地位承受之不動產,其處分時,雖不必經股東會之決議,但至少須有董事會之決議。

五、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有交涉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人,故如公司之不動產出賣與董事,或董事之不動產出賣與公司,或一人同時兼為兩家公司之董事長時,應以監察人代表公司。又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應以清算人為其代表人。受破產宣告之自然人或公司,則應以破產管理人為代表人,此時應檢附其資格證明文件(如資格證明書、法院之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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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實務DIY由進入公證實務界多年的鄭雲鵬公證人,以其累積多年之經驗,彙編經辦之案件成書,內容豐富,共附有一百二十餘個案例,可做為新任公證人及辦理公證業務者的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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