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需要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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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黃興國

抵押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1.義務人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在此所指之義務人為原抵押權人。另外,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未結算確定的情況下,須擔保物提供人(兼債務人)出具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用印;在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則不需要取得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同意,即不用檢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用印。

2.債權讓與通知原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尚未結算確定的情況下,申請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需要擔保物提供人(兼債務人)之同意,擔保物提供人尚應附具承諾書(或在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內會同蓋章)。另外,在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則不須取得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同意,而提出已通知債務人之文件(一般為郵局存證信函)或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本案已依規定通知債務人,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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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與他人有金錢借貸、票據往來或各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係,您就無法輕忽「抵押權」的存在。抵押權的重要性,在於確保特定債務之清償,具有「保全」財產的效果,企業經營者、一般投資置產或購屋自住者、金融機構,占居使用之最大宗。《不動產抵押權法律與登記實務DIY》詳解「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法令規定,並從實務運用著眼,指引讀者如何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與塗銷登記,又在確保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如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最後詳剖金融機構對於「不良債權」的處理實務與法律相關規定,構成理解「不動產抵押權」的完整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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