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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日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報導,機車行林姓男店長,積欠房租一萬多元,房東到機車行討錢,罵他「胎哥(台語,骯髒之意)人」,林男因有損機車行形象被拔掉店長,林男怒告房東妨害名譽,並訴請賠償薪水、主管加給、全勤獎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54萬元。刑事部分許獲判無罪,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林男欠債被罵「胎哥」只是剛好,駁回他的賠償請求。

呃,為何被罵胎哥只是剛好,這部分要麻煩讀者找出新聞看個清楚。不過,妨害名譽的賠償金可否求償?賠償金又是如何算的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在學理上稱為「非財上之損害賠償請求金」,而俗稱「慰撫金」。但「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究有多廣,賠償金額又如何計算呢?最高法院在其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曾分別指出:「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因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因此,妨害名譽之慰撫金賠償,可以被害人的受害程度,即其所受之痛苦,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來核定應賠償的範圍及金額。

此外,被害人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致歉、當眾道歉或更正啟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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