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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2014121日記者傅潮標報導:「苗栗縣年近80歲林姓老婦人,指控結婚已50多年的許姓老伴外遇,雙方分居長達40多年,未共同生活,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無可挽回,向苗栗地院訴請離婚。法官調查卻發現兩老目前居所相距不過140公尺,步行2分鐘就可到達,許翁並提出春節與子女全家團聚及出遊照片,顯示家庭狀況和樂,難以看出雙方有分居或相處困難情形,許翁只是暫時與子女同住,駁回離婚請求。」哇!分居40年,幾乎結婚十多年後就分居了,但民法第1001條,不是規定夫妻必須住起一起嗎?小編也有點迷糊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夫律別居,我國民法本無夫妻別居的法制,但依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學者有謂,民法第1001條的但書規定,即係所謂的「夫妻別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7號解釋例略謂: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770號解釋(),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司法院21610日院字第770號解釋()略謂: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自不得更以納妾為締結契約之目的。如有類此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款請求離婚。如妻不為離婚之請求,僅請別居,自可認為民法第1001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

  此為實務界承認有夫妻別居的由來。至於民法第1001條但書之「正當理由」,究指何種情形而言呢?最高法院曾對:()妻受夫之家屬虐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41號判例)。()使妾與妻同居一家(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妻受婆婆之虐待(最高法院29年第254號判例),都認為是不負夫妻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至於夫妻如有不堪同居之事實,可否經雙方同意而別居呢?最高法院在17年上字第28號判例中是採取肯定的見解。因此,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式」達到別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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