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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B.O.T的高鐵是否要破產鬧得沸沸揚揚,雖然這不是小編能管的,但換個角度想想,雖然是B.O.T,但B.O.T案件在投資興建、營運等過程,是否受《政府採購法》管呢?

■李永然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的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的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的規定。

  B.O.T(興建、營運、移轉),即屬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政府規劃的建設(註1),其雖有別於一般政府採購,但其投資興辦廠商的甄選程序,亦宜符合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所以前述《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明定準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如果甄選程序違反法令時,對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的廠商,也可以運用《政府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的規定,進行「異議、申訴」;亦即有關異議及申訴程序,也是屬於甄選程序的一環(註2)。

  註1:參見唐國盛律師著: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頁480481,民國924月五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註2: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頁27,民國89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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