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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雲鵬

一、不論為出賣人或承買人,如係未成年人,應列具父母為共同法定代理人。惟如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則僅得列一方為法定代理人(但如父母離婚係約定共同監護,則仍列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一方不能行使監護權時,如父或母亦為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者,則由他方為法定代理人。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亦無以遺囑指定者,則依民法第一○九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或由法院選定之人為監護人。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則依民法第一一一一條之順序定之。以上均必須檢附戶籍謄本。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必須檢附法人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書等。並提出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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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75  

黃興國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並且依同法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2條也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納稅義務人違反前開第8條規定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遺產稅尚未完稅前,納稅義務人未領取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時,地政機關是不同意辦理繼承登記的;而在金融單位、證券公司也須出具前開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匯款、過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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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權益遭受他人侵犯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那些要點?

一、犯罪被害人可以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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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明與子婷兩人已經離婚,育有兩歲大的小偉,兩人對於行使小偉之監護權的想法及價值觀有很大的差距,所以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兩人想知道究竟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根據哪些因素來作判斷,並且希望藉此達成協議。

黃仕翰

夫妻離婚時,最常發生爭執的事,除了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外,就是子女的監護權到底歸屬何人。有許多夫妻明明婚姻已經有名無實,同床異夢,甚至反目成仇了,但是因為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無法好聚好散,而繼續忍受婚姻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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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28  

黃文賢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對依法律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三條規定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最多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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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如陽

有所得就須課稅,並非要有扣免繳憑單的所得才須納稅,以利息所得而言,除了金融機構的利息所得有扣免繳憑單須據以報稅外,一般私人間金錢借貸的利息所得也應報稅。尤其是債務人有提供不動產做擔保,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的抵押借款利息,更是疏漏不得。因為相關的抵押設定登記資料均會被通報予稅捐稽徵機關,作為課稅依據。

因此,對於「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之填寫須格外慎重,倘若抵押設定原因僅係為擔保買賣順利進行,或係為擔保所簽發之票據到期兌現,實際並無借貸之實及收取利息者,應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乙欄中予以載明,並於利息欄下註明「無」。另如確為固定金額以下隨時可借貸的貸款方式,則應在設定權利範圍欄內載明「最高本金限額新台幣○○○元」,如此一來,則除非稅捐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自不會單依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設定抵押登記資料上若無利息約定,稽徵機關如欲核定抵押利息所得,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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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進急著找房子住,在社區的房屋租賃公告欄內發現了合適的房屋資訊,透過紅紙條上所記載的電話,聯絡上了屋主。屋主恩美是個謹慎的人,堅持一定要辦理房屋租賃公證手續。雙方約定:租金每個月新台幣二萬元,租賃期間三年。承租人應於起租時交付押租金六萬元,租賃期間屆滿時無息退還。租賃標的房屋之稅捐處課稅評定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

一、公證費用應該由何人繳納?何時繳納?當事人不繳納公證費用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二、案例情形,宇進或恩美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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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個人一生之中如果不當刑事被告,是最好、最幸福的一件事;有些人挨告,就開始緊張,心情不好,茶飯不思,這都是成為刑事被告常見的反應。

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要如何面對?筆者認為一定要從「法律」入手,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保障自身權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已具有我國的國內法效力,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有諸多保障;《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刑事被告在程序上的保障規定也不少,刑事被告均有必要加以了解,如此才可使自己免於遭受錯誤起訴或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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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雄、志明、春嬌、小華四人均是投資房地產的行家,近來因房地產景氣火紅,急於在台北市中心買土地,但土地市價不斐,所以想要集資來投資。最近四人相中南港經貿園區旁的一塊土地,最後以新台幣三億元成交,因大家怕登記為共有會增加將來處分的困難度,且彼此信任度不夠,也不願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於是共同委託張英明律師為登記名義人,但約定張律師並無管理處分之權限,若四人要出租、設定抵押權、出賣或為其他管理處分時,張律師應無條件配合,嗣後所買受之土地也登記在張律師名下。請問上述四人與張律師間之約定是否為信託法上之信託契約?

二、假設上述國雄等四人,在民國78年間看中台北縣土城市一塊農地想要買來興建廠房,但他們都無自耕農身分,因此找到具有自耕農身分的國華來買受,並與國華約定其並無管理處分的權限,待將來四人中有人取得自耕農身分、土地法修正或改為非農地後,則國華應依其四人之指示移轉農地所有權,並以書面訂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請問此「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呂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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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 2015326日報導:「地上權住宅買賣可望出現大幅突破,國產署長莊翠雲昨(26)日參加今周刊地上權大解碼論壇指出,將積極修法將地上權住宅成數可與一般房屋貸款成數與利率相同,銀行公會也表示,擬研議地上權住宅貸款年限可比照一般住宅,最長達三十年,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希望可以調整地上權住宅稅率可與一般自用住宅稅率相同,以保障廣大首購與自住族群購屋權益。」

地上權住宅這幾年成為投資新標的,但你了解地上權住宅有何優缺點嗎?

黃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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