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雲鵬
一、不論為出賣人或承買人,如係未成年人,應列具父母為共同法定代理人。惟如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則僅得列一方為法定代理人(但如父母離婚係約定共同監護,則仍列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一方不能行使監護權時,如父或母亦為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者,則由他方為法定代理人。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亦無以遺囑指定者,則依民法第一○九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或由法院選定之人為監護人。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則依民法第一一一一條之順序定之。以上均必須檢附戶籍謄本。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必須檢附法人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立案證書等。並提出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