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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超過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仍未繳費,有何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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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A發明專利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索審查後,獲核准審定並公告,試問某甲繳納發明專利年費之繳納期間為何?復某甲因疏失,未於第3年年費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年費,應如何補救?

【解析】

一、關於某甲就A發明專利第1年專利年費之繳納期限:

依《專利法》第93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規定,第1年專利年費與證書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繳納;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惟倘申請人即某甲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

二、關於某甲就A發明專利第2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期限:

依《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1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以1個月論。亦即逾期1日以上1個月以內:加繳20%;逾期1個月至2個月以內:加繳40%;逾期2個月至3個月以內:加繳60%;逾期3個月至4個月以內:加繳80%;逾期4個月至6個月以內:加繳100%。

三、又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倘某甲未於第3年年費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年費,A發明專利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惟倘某甲並非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在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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