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遭到侵害的救濟方法
■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案例
小熊把自己設計的「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經審定核准取得專利權,專利權期間從民國(下同)107年3月1日到118年2月28日;但小熊於107年4月1日上網購物時,發現A公司竟在網路上販賣與「小熊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一模一樣的「可攜式充電電子裝置保護殼」,試問:小熊要如何保護自身的專利權?
解析
依現行《專利權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同條第5項也規定:「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又現行《專利權法》第120條、第142條對於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也準用上開規定。
也就是說,小熊發現專利權遭受侵害時,依前揭現行《專利法》規定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保障自己權益:
(一)要求A公司禁止繼續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警告信等,禁止A公司繼續在網路上販賣侵害專利權的物品;並要求A公司銷燬侵害專利的物品等行為。
(二)向A公司請求侵害專利的損害賠償:
對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依照現行《專利權法》第97條規定又可分為:
1.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3.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的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如果A公司的侵害行為是「故意」的,則小熊還可以在訴訟時,請求法院依照A公司侵害小熊專利權的情形,酌定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三倍以上的損害賠償。
(三)請求A公司為登報道歉或回復名譽的行為:
小熊姓名表示權或名譽因為A公司的侵害行為而受損,小熊可以要求A公司登報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的必要行為,以回復小熊的名譽。
由前述說明可知,小熊對於A公司侵害專利的行為,依現行《專利法》規定,可以請求A公司排除侵害專利的行為,並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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