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自107年4月26日開始預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草案
內政部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於民國107年4月26日開始預告。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草案共有如下要點:
一、應約定事項之要點,包括:
(一)租賃標的、租賃期間及租金約定及支付。(草案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押金約定及返還、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及稅費負擔之約定。(草案第四點至第六點)
(三)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及室內裝修、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及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草案第七點至第十點)
(四)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提前終止租約、租賃住宅之返還及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草案第十一點至第十四點)
(五)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及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草案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
(六)遺留物之處理。(草案第十七點)
(七)履行本租賃契約之通知、其他約定、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及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草案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一點)
二、不得約定事項之要點,包括: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草案第一點)
(二)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草案第二點)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草案第三點)
(四)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草案第四點)
(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草案第五點)
(六)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草案第六點)
(七)不得約定本租賃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草案第七點)
(八)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草案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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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心味
出版日期:2006/08 三版二刷
書號:2L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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