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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梗」只是笑話而已嗎?
■陳贈吉律師
案例
阿福的班上有一位樂觀開朗、無話不談的A同學,不幸得了癌症,在醫院進行化療。有一天,阿福在網路上看到一張圖,上面寫著「為什麼得癌症的孩子都很健談?因為他們都很有『化療』!」的文字,阿福覺得好玩,就把這張圖轉貼到A同學的Face book上,這樣阿福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解析
最近在網路上的各大論壇、社群網站都可以看到「地獄梗」――在一兩張圖片加上幾行無厘頭的文字,做成一種笑話。例如,常見的黑人圖加上「沒有電腦還是能玩採地雷」等文字,影射八仙塵爆事件的「在路上遇到熟人;在八仙遇到熟人」,影射韓星自殺事件的「歐巴;歐巴喪」,或同時影射上面兩個事件的「台式烤肉vs韓式烤肉」,或是針對英國天文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的「他上知天文;下肢癱瘓」、「與地球同角度的男人」等等,都是網路上常見的地獄梗圖片。
雖然這些地獄梗乍看之下確實有些幽默,令人會心一笑。但是如果我們再仔細思考這些地獄梗的內容,會發現這些地獄梗都是拿別人不幸的遭遇來開玩笑,甚至還帶有歧視、嘲諷或侮辱的意味。一般人看了或許覺得有趣,但是對於受到類似遭遇的人來說,就像是在傷口上撒了一把鹽,反而令人感到難堪或不悅。例如,某個網友在知名網路論壇上,貼了一張車禍照片加上「快樂阿嬤機車3D拼圖組」的地獄梗圖片,卻有一位網友在下面留言表示「那個車禍的是我同學家人笑不出來」。所以,地獄梗並不是每個人都會覺得有趣;我們反向思考,假如有人拿自己不好的遭遇當作地獄梗,自己一定也會覺得受到歧視或侮辱。
我國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精神衛生法》、《就業服務法》等法律當中,規定不能對於其他人的身心障礙、性別、疾病、種族、階級、語言、出生地、宗教等,做出歧視或騷擾的行為,否則可能會遭到處罰。聯合國也曾決議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禁止各國對於性別、種族與宗教信仰產生歧視。而網路上轉貼的各種地獄梗,都有可能因為歧視他人的性別、疾病、種族、階級、宗教等等,而違反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或國際公約。
在前面的案例中,阿福把自己覺得好玩的地獄梗圖片轉貼到A同學的Facebook上,等於是在網路上公開嘲笑或侮蔑A同學罹患癌症又接受化療的不幸遭遇。這樣的行為,不僅讓A同學感到難堪或不愉快,甚至其他人也可能因此對A同學投以異樣的眼光,造成A同學的名譽受損或身心受創。阿福的轉貼行為,不僅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以處六十天以下的拘役刑; A同學如果因此而名譽受損或身心受創,還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阿福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或要求阿福「登報道歉」!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知道,對於他人不幸的遭遇,我們應該要將心比心,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好玩」,隨意在網路上轉貼地獄梗,以免無意中對於他人產生歧視、騷擾或侮辱,而受到不必要的刑事處罰或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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