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身份有異,代筆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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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演藝界大姐大邱瓈寬小姐最近又上新聞了,特別的是,這次不是在演藝版,而是在社會版出現。原來是透過代筆遺囑,邱瓈寬繼承了恩師遺產,結果遭恩師兄弟姐妹告上法院,最後判決該遺囑無效。此事件令小編感到好奇,既然此份代筆遺囑合乎規定,亦有見證人,為何本份遺囑無效呢?小編只好請教熟悉繼承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請李律師幫小編解疑。

  李永然律師指出,本件遺囑無效的主因,是因為兩位見證人是受遺贈人漢星公司的員工,兩人既然是漢星公司的員工,自然也是受遺贈人的一份子,違反《民法》之「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規定,因此,該遺囑遭法官判決無效。李永然律師提醒大家,《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因此,預立遺囑需符合法定方式及程序,明確表達欲將遺產贈與外傭,才能實現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致留下遺憾。

  嫻熟財產繼承實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近幾年來不斷地致力於推廣「預立遺囑」的概念,主張企業家如於生前訂定一份於法有效的遺囑,做好財產分配,可避免將來繼承子孫們因利益糾葛而同室操戈、進行法院訴訟,而累及先人之形象。他認為「預防重於治療」,「預立遺囑」即是希望防患於未然,生前做好財產規劃,這樣才能免除後代子孫的爭產風波,更能凝聚家人的向心力,讓遺產成為後代子孫的助力,而不是造成家族分裂隔閡的導火線。預立遺囑既是預防重於治療的重要方式,就要確保遺囑是具法律效力的,但遺囑涉及諸多法律專業,因此,欲立遺囑應尋求律師協助,或購買書籍參考,以免遺囑失效!

原始新聞來源: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7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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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1419&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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