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應於何時加保?
■鄭正一
勞保條例第11條及勞保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以郵戳為憑)。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勞保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後段),另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
勞工到職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規定如下:
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勞保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
一、勞保局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勞保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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