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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A於其「部落格」中,就近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撰寫一篇評論文章,B讀完前述A的評論文章後,深感鞭辟入裡、擲地有聲,且切中B對於司法改革的想法。因此,B就將A的評論文章轉載分享於B的「部落格」頁面中,試問B轉載的行為是否侵害A的著作權?

【解析】

隨著網路社群網站的高度發展,於各式社群網站中發表評論、分享資訊已經成為現代人溝通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利用網路社群傳遞資訊固然便捷迅速,但也更加容易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情事,因此讀者於網路瀏覽時,彈指之間,不可不慎!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保護,並非無限上綱,在某些條件下,《著作權法》會賦予著作權人忍受他人使用其著作的義務,這就是一般常聽到的「著作的合理使用」。本文所假設的上述問題,即涉及B的轉載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的討論。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被轉載的文章內容屬於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且原發表在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而未註明「不許轉載」等字樣,此時轉載該篇文章的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屬於對著作的合理使用,而沒有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對《著作權法》第61條的解釋適用,讀者若有興趣,另可參讀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的論述。

綜合上述,近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應該屬於重要的政治性時事,因此A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部落格」發表評論,該篇評論文章當然屬於「揭載於網路上,關於政治時事問題之論述」。因此,B的轉載行為是否侵害A之著作權?或是B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而並不侵害A之著作權?則必須根據於A是否有標註「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等文字而定。若是A有標註前述文詞,則B就不能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A的著作;反之,假設A並未標註「不許轉載」等文字,則B即可依據前述規定,主張自己並未侵害A的著作權。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轉載網路文章之法律問&idno=7199&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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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一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449&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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