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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及「政治人物」都要尊重別人的「名譽權」,不然民刑事官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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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1051221日台灣的新聞出現三則有點像的新聞。一則是壹週刊針對「李慶安、李慶華爭產風波」事件,於報紙刊登半版的道歉啟事;另外二則是台北市議員王世堅、立委段宜康被依妨害名譽遭求償的新聞。一件是民事事件,一件則是刑事事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固然是以民主憲政為基礎,人民享有言論自由,新聞媒體擁有出版自由,但若雜誌報導時未查證,就有可能遭到求償。

  以台北市議員王世堅為例,他被市府前顧問洪智坤控告涉嫌誹謗並民事求償200萬元,經高等法院判決定讞,王世堅遭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王世堅被判刑的理由,是無法證明當初說洪智坤收受遠雄集團鉅款、協調大巨蛋爭議是真的,因此違反《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的公然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同樣的,立委段宜康在電視節目中爆料指前總統馬英九收受電子業者兩億元政治獻金,遭馬前總統提告求償,也是無法證明真有此事,遭高等法院判賠6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日。

  李永然律師呼籲,台灣的民主自由得之不易,而民主是奠定在法治下,新聞雜誌等傳播媒體勿濫用出版自由,報導時更應謹慎查證;而不管是政治人物、新聞人物,甚或是一般民眾更應秉持「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的原則,而不是拿著臆測之詞發表言論,這才是尊重民主的真正表現。

  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被害人,若有類此事件,在民事方面,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民事賠償;在刑事方面則可根據《刑法》第309條或第310條提起刑事訴訟,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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