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時,公共基金如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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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源德

 

大部分發生於小規模個案,並且地主一、二人就是區分所有權人,這種大多屬於地主自有房地不出售,僅就出租為考量的個案。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就不符公寓大廈之精神,所以應依民法合意為之,內政部之相關解釋函如下。

 

內政部90103日台內營字第9085654號函:「說明:按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共識,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為會議規範第1條所明定。申請以區分所有權物型態登記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既未達三人,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為本部營建署87212日營署建字第01803號函示在案。另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依前項第1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亦為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本案○○大樓建築物經 貴局認定,如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款公寓大廈之定義者,起造人自應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提列公共基金,至其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人,無本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適用者,其公共基金之移交,應依民法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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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整體涉及多種專業,而建築物的設備、設施若在某一環節有誤,則該建物不僅無法達到安全、便利的基本機能,對於住戶甚至有危害的潛在風險。因此,當一幢公寓大廈新建落成時,建設公司首要面臨的挑戰,即是與住戶代表的管理委員會進行「公設點移交」。這項各擁立場的任務該如何進行,才不致弄得劍拔弩張、無功而返?公寓大廈公設點移交實務循序漸進,以諸多實例、檢測範本、現場詳圖暨作者豐富的實戰經驗,為您逐一分解。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376&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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