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蓋型開放空間產權是誰的?
■林旺根
建築物所留設之開放空間,無論是依民國85年6月27日修正前之《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修正後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均應常時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所以產權應歸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過,主管機關對於具頂蓋開放空間是否准予測量登記,卻因前引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修正前後而有差異:
修正前(85年6月27日以前)認為:開放空間應常時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其性質與建築物之走廊、樓梯等為主建物之共用設施,建築物所有人對其管理具自主性不同,為免造成建築物使用管理之誤導,依前開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所留設之各式開放空間(含具頂蓋者)不宜辦理該幢主建物之共同設施測量登記(82年5月18日營署建字第05882號)。
但自85年6月28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者,其設計具頂蓋之開放空間,又改變見解認為:「屬區分所有合法建築物,且在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內有計入總樓地板面積者,准予以共同使用部分(編按:已修正為「共有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85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8582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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